网曝南京地铁喝咖啡被罚款 2019年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怎么办?

导读:3月15日,有网友发帖反映,其朋友在南京地铁上喝咖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3月14日,一乘客因在1号线上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违反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乘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发帖者认为,这种执法处罚值得其他城市借鉴。

  记者查询发现,《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包括以下10项: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从事销售活动;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等代步车;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携带活禽、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根据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至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这并非南京地铁首次对在地铁车厢喝饮料的乘客开出罚单,仅今年1月,南京地铁共处理列车饮食582起。除了南京,西安、厦门等城市也有地铁车厢内禁食的规定,其中,厦门对于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的乘客最高可处罚200元,而上海则将“不得在车厢内饮食”写进乘客守则,北京、重庆等城市则无地铁车厢禁食规定。

2019年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怎么办?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去哪里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什么情况可以起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