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学生被错误羁押14天 被错误逮捕后应该如何处理?

导读:3月9日,在被警方羁押14天后,柳州市机电工业学校(简称“柳州机电学校”)17岁学生龙飞被释放。

  龙飞因涉嫌参与老家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拘捕。龙飞称,被警方带走后,他曾多次表明,寻衅滋事案发生当天自己在学校军训,同学和老师均可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律师认为,本案侦查羁押期限应该在7日内,警方多羁押了7天。嫌疑人到案后,告知办案机关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且能说明自己在哪里,跟谁在一起后,办案机关应进行核实。

  而龙飞所在学校的副校长、班主任和龙飞父母均表示,在龙飞被羁押的14天中,警方未找他们调查案情。

  3月22日,记者就超期羁押的问题,致电三江县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龙飞已被释放,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现在对媒体没什么可说的。

  2月23日,开学报完名,龙飞和两名同学到柳州市区买衣服,因回去晚了,三人在学校附近一家宾馆入住。

  “当时门没关,警察从外面进来,把我扣上就带走了。”龙飞说,当时他询问原因,“警察只是说,跟我们走一趟。”随后,龙飞被带至柳州市柳南派出所。

  警方在接受《南国今报》采访时,曾介绍拘捕龙飞的原因,拘捕龙飞是根据受害人描述及犯罪嫌疑人同伙指认,称龙飞涉及2018年8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的寻衅滋事案件。当时,该县玉马村几名外村人与玉马村的年轻人发生冲突,两辆摩托车被砸坏。

  在派出所,“他们也没说为什么抓我,只是问我2018年8月24日干了什么。”龙飞当时对民警说,自己白天在学校军训,晚上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烧烤,“班上的同学都看到我在那儿”。

  对此,柳州机电学校的张姓副校长告诉记者,2018年8月24日是新生军训,整个高一白天都在军训,晚上安排了烧烤。“学校是全封闭管理,要班主任批假才能出去。”

  龙飞的班主任也证实,龙飞当天确实在学校参加军训,未请假外出。

  3月24日,张姓副校长和龙飞的班主任均向记者表示,警方未到学校,找他们调查案情。

  2月25日,龙飞被警方带走两天后,当晚和龙飞一起住宾馆的学生见龙飞仍未返校,便给龙飞父亲龙兴打电话,询问龙飞是不是回老家了。

  至此,龙兴才得知儿子被警方带走了。

  之后,龙兴来到独峒派出所。警方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龙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被三江县公安局羁押在三江县看守所。

  龙飞被拘期间,其父龙兴多次往返三江、柳州两地,想办法证实儿子2018年8月24日在学校。

  龙兴告诉记者,他曾三次向独峒派出所提供儿子不在场证据。

  第一次,龙兴拿着学校提供的书面不在场证明给派出所,“派出所说我是拿钱买的证明,要人来证明。”第二次,龙兴带着龙飞的两名同学从柳州到三江,“派出所称两个学生未满18岁,不能作为不在场证明的证人。”第三次,龙兴带了龙飞的班主任去派出所,“民警让班主任签个名,留了电话,就让我们回去了,也没做笔录”。

  龙兴说,“我后来打了柳州的公共投诉电话,才知道应该去找三江县公安局的侦查室。”

  龙兴去了两次三江县公安局,第一次,去该局侦查室送材料,递交学校和同学出具的不在场证明。第二次去问孩子什么时候能放出来,“警方回复我说,没那么快。”

  3月9日,羁押了14天后,龙飞被释放。

  警方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该局办理的2018.8.25玉马村寻衅滋事案,经查明拘留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龙飞追究刑事责任,现终止对其侦查。

  3月22日,记者致电三江县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龙飞已被释放,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现在对媒体没什么可说的。

  龙飞被释放后,跟父亲说,自己在看守所被里面关押的人用拖鞋打头、灌水。“他说感觉自己肚子里都是水,非常胀,走路都能听见水的声音。”龙飞父亲告诉记者。

  3月21日,龙飞回校上课4天后,因身体及精神状况不稳定,在班主任的建议下回家休养。

  柳州机电学校的张姓副校长说,警方要是和学校沟通一下,就好了。

被错误逮捕后应该如何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逮捕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