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持刀威胁并伤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导读】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2019年以来,段应光与共同生活的李某1感情不和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2019年以来,段应光与共同生活的李某1感情不和,频繁争吵,李某1经常回墨江县坝溜镇联珠村托埔二组其叔叔李某2家居住。2021年1月19日14时许,段应光到李某2家,欲接其女儿段某某回家。段应光在李某2家见到李某1后,二人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中,段应光从厨房刀架上拿起一把尖刀威胁李某1,并将李某1推倒、挟制在厨房地上,李某1的奶奶白某1见状前来劝阻,上前抢走了段应光手里的尖刀,在抢刀过程中,白某1的左右手被划伤。段应光随后又从刀架上拿了另一把更长的尖刀,再次按倒李某1,遭到李某1的强烈反抗,段应光遂持刀往李某1的肩、胸、背、颈等部位连刺数刀,致李某1当场死亡。案发后,段应光打电话向墨江县公安局坝溜派出所报警投案。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李某1系锐器损伤致心肺破裂死亡。段应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段应光与被害人李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便持尖刀捅刺被害人李某1致李某1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段应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案发后,段应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段应光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寨子打扫费、火化费、购置坟地等费用,积极代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段应光向看守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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