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一民警包庇卖淫收保护费获刑 2019年包庇罪如何认定?

导读:3月25日,陆川法院审结玉林市首例“保护伞”案件,玉林市环西派出所原所长吴冬林、原辅警林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2年6个月。

  2009年9月10日,,在广州、梧州等地从事卖淫犯罪活动。

  2016年7月,迟国君在玉林老家的“御龙会所”沐足保健店开张,实为强迫、组织、控制妇女卖淫,还曾将失足妇女殴打致死。

  当月,时任环西派出所所长的吴冬林曾对会所突击检查,责令停业整顿。

,多次向吴冬林请求“关照”。经辅警林超牵线,吴冬林提出收费标准:按失足女的数量计算,每人每月交2000元,并授意林超与陈飞谈判。

  陈飞谎称会所仅有4名失足女。最终3人达成口头协议:营业期间,每月交纳1万元保护费(其中8000元归吴冬林,2000元归林超)。

  每月1万元的保护费,在吴冬林的“月收入”中不过是冰山一角。

  他另有收受涉黄窝点的月保护费3万元,赌博游戏机的月保护费5万元……

  2018年7月6日,玉林市监察委对吴冬林、林超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7月11日下午,监察委工作人员从吴冬林的宿舍内,翻出16袋钞票和两个纸箱。经清点,现金总额为341万多元!

  此外,在吴冬林的保险柜及车辆中,还分别搜出现金10多万元和3万余元。

  综合上述部分,全部现金合计354万余元,是吴冬林自2004年从警以来全部工资收入的六倍有余。

  2019年1月25日,。

  3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同时,,以及林超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包庇罪如何认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