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假方式诱骗他人买车,导致群众被骗,需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5月,高佩在西京大学商业街经营化妆品店期间,为了能够续租房东张某乙的门面房,向张某乙谎称能买来其所经营的化妆品公司的“低价返利车”,并让张某乙交2万元,自己将车款差额2.7万余元补齐后为张某乙购买了一辆北斗星汽车。之后高佩采用以收取后款补齐之前购车差额的方法从4S店原价提车,先后为张某乙购买了本田、高尔夫等多辆所谓“低价返利车”。张某乙信以为真,将高佩能购买“低价返利车”的消息向外宣传,高佩自己也不断向外宣传能购买到“低价返利车”,诱骗更多的人找其买车。最终因亏空越来越大,后款无法补足前款,导致大量群众被骗,无法提取到车辆。在高佩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康卫锋冒充化妆品公司的“胡总”、“杨总”,向朱某某、袁某等中间人打电话,编造其化妆品公司有低价返利车销售及以借款为名骗取购车人继续向高佩打款购车;陈学磊作为高佩的司机,在明知高佩是以全款在4S店买车、没有低价车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帮助高佩买车、办理购车手续,并在群众询问时虚构事实,骗取群众信任;谭新刚作为庞大乐业4S店的汽车销售员,在高佩无法到4S店购车的情况下,给高佩帮忙买车并办理购车手续,在明知高佩以收后款补齐前款的方式为他人购车后,仍按照高佩的授意,欺骗购车人,向他人谎称高佩确有低价车对外出售。根据审计报告,从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高佩等人共收取未提车购车人购车款2101.5万元,退还购车款158.79万元,造成1942.71万元购车款无法退还,共涉及购车车辆102辆。上述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高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购买低价返利车等事实,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明知高佩没有低价返利车,仍积极帮助高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系高佩诈骗犯罪之共犯,应以诈骗罪论处,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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