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要跳河女子说去吧被判赔1万 法院判赔偿不执行怎么办

【导读】在自杀前,河南小伙小王借着酒劲联系了前女友,想要求复合。在二人最后的微信聊天中,小王说,“一会直播跳河”“要么我死”“要么我们继续开始”“我跳下去就一切都好了”等

在自杀前,河南小伙小王借着酒劲联系了前女友,想要求复合。在二人最后的微信聊天中,小王说,“一会直播跳河”“要么我死”“要么我们继续开始”“我跳下去就一切都好了”等,并发送了在河边的短视频。

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小王的前女友因为小王的自杀行为,被判需赔偿1万元。理由是,前女友对小王说过“去吧麻溜点”“别墨迹(别磨叽)”“跳吧”。

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3日晚7时许,小王与朋友在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饭店吃饭,期间5人期间共要了一箱12瓶装的雪花啤酒和一箱易拉罐12罐哈尔滨啤酒,除一人未喝酒外,小王等其他四人平均每人喝了3瓶啤酒和将近3罐啤酒。

当晚10点30分,饭局结束后,小王与其中两位朋友到许昌市台球厅打台球。小王到台球厅后外出打电话,后其一人离开。当晚11时左右,小王到许昌市鸿宝商场对面桥头处与其前女友小霍电话、微信联系,要求见面并复合男女朋友关系,小霍予以拒绝。2020年6月4日零时30分左右,小王跳入护城河溺水身亡。

在小王与小霍微信聊天记录中,小王称:“一会直播跳河”、“要么我死”、“要么我们继续开始”、“那你看新闻吧”、“你在哪”、“能不能让119接你”、“你不看怎么知道我有没有跳”、“我又不会游泳”、“我跳下去就一切都好了”,并发送了在河边的短视频。而小霍在微信聊天中称:“去吧麻溜点”、“别墨迹(别磨叽)”、“跳吧”。

事后,小王的父母将小霍以及和小王一同去台球厅的两个朋友,起诉法院,索赔18.8万余元。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小王当晚的饮酒并没有出现意识不清、身体失控的状况,这让和小王一同去台球厅的两个朋友认为其没有喝醉,且其中一人并未饮酒,也不存在对小王是否醉酒的误判,这也符合社会普通理性人的判断;小王之前亦不存在流露出厌世、自杀的倾向或举止,对小王离开后因感情问题跳河自杀的情况两人无法预见,双方之间的饮酒行为和小王跳河溺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二人不应当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虽小王是跳河自杀溺亡,但结合小王、小霍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小霍对小王流露出的跳河、所处的危险位置以及小王不会游泳情况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小霍并未稳定小王的情绪或采取告知亲友、报警等措施,而是处于过度自信并发送“去吧麻溜点”、“别墨迹”、“跳吧”等词语,且在与小王联络不上的情况下亦未报警处理,小霍主观上具有出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过失,故对小王跳河自杀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霍赔偿小王父母因小王跳河溺亡而导致的损失1万元。庭审中,小王的两个朋友均表示愿意给原告予以补偿,结合本案实际各补偿原告1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霍与小王父母均提起上诉。

许昌中院二审认为,小霍与小王分手一年多之久,面对小王晚间的突然约见,小霍虽然没有出去见面的义务,但是根据二人的聊天记录,小霍对小王流露出的跳河、所处的危险位置以及小王不会游泳等情况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小霍没有采取稳定其情绪或者报警等措施,而是在微信上发了“去吧麻溜点”、“别磨叽”、“跳吧”等刺激性言语,从而导致小王决定执行跳河的誓言。小霍虽然表示小王可能是在给其开玩笑,但小霍主观上具有出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过失,对小王跳河自杀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小霍赔偿1万元与其过错适当,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履行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院判决赔偿钱能否分期付要看对方是否同意的,如果对方同意的,则可以分期付款;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则仍应该按照判决所确定的日期内和方式付款。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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