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房子 父亲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监护权?

【导读】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王秋、王敏三个女儿。 2006年刘秀俊过世。大女儿王林多年来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疾病中心治疗,由父亲王斌担任监护人。王

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王秋、王敏三个女儿。

2006年刘秀俊过世。大女儿王林多年来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疾病中心治疗,由父亲王斌担任监护人。王林名下有套位于长宁区的房产。长期以来,王斌带着女友以监护人的名义住在这套房子内。

2020年6月,王林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监护权。她表示,因父亲过往有殴打她的行为,不愿随父亲共同生活,希望由两位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王斌不同意王林的诉求,称严重违反老年人保护法,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经前案查明,王斌对女儿存在打骂情形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长期持续,邻里周知,原告因此不愿同被告继续共同居住情有可原。

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具体情况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

(一)因委托监护而发生。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

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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