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故意伤害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导读】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红斌在其工作企业负责采购事宜,工作中发现从老板娘张玉荣处拿钱日益困难,经打听得知原因是老板张某乙在外面有女人,张玉荣与张某乙正在闹离婚,后又发现这个女人打电话给老板的司机涂某表达与老板的缠绵之意。陈红斌感念老板夫妻对其恩情,为了阻止老板夫妻离婚,决定出手教训黄某,使其不再纠缠老板。陈红斌从司机涂某处得知黄某在十堰市柳林沟香格里拉精品街开大益茶叶店的信息,遂打电话联系张涛,告知其要教训黄某的意图,让张涛先去“踩点”。8月15日,陈红斌安排邵世猛、李田宝从山西省临汾市到十堰市,寻找机会将黄某的腿打断,并安排张涛接待及配合指引作案目标、事后掩护逃离事宜。因黄某的茶叶店没有开门,邵世猛、李田宝只好等候时机。其间,因作案区域比较繁华、用棍棒打腿容易引人注意,邵世猛与陈红斌电话商议决定改为用刀刺伤黄某。8月18日14时30分左右,邵世猛乘黄某到香格里拉精品街二楼卫生间上厕所之机,跟进卫生间持刀连续多次捅刺黄某的右大腿,然后逃离现场与李田宝、张涛会合,一起返回山西省临汾市。黄某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8月20日16时死亡。陈红斌、邵世猛、李田宝、张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陈红斌、邵世猛、李田宝、张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红斌是犯意提起者,并起组织、指挥作用;邵世猛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涛、李田宝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陈红斌、邵世猛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其二人均系本案的主犯,且系跨区域作案,其主观恶性深,造成的后果严重,对此,无法减轻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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