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奇葩证明”更可怕的是“奇葩部门”

导读:比“奇葩证明”更可怕的是“奇葩部门”

      假如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应当开具的证明必以最快速度开具,那么即便需要证明“结婚前未婚”、“我妈是我妈”,人们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更不会发展到全民声讨“奇葩证明”的地步。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胡女士为将户口从昆明迁至成都,在街道办社区、、派出所、教育厅、档案馆等多个部门之间折腾8个月,最后经当地媒体帮助推动才开具出婚育证明。云南省纪委近日就上述问题处理情况发出通报,认定相关单位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不作为、人为设置条件、服务意识不强、敷衍漠视群众、推诿扯皮问题,对多名涉事工作人员、相关责任领导予以处理、问责。

 

  这是近段时间以来,媒体曝光的众多“奇葩证明”案例中颇为典型的一起事件。迁移户口需要原籍所在地基层单位出具婚育证明,;;派出所要求她去教育厅开具其户口当时是高校统一办理的集体户口的证明;教育厅要求她回派出所开具“派出所要求教育厅开具有关证明”的证明……如果不是当地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和干预,胡女士为开婚育证明引发的“拉锯战”、“循环战”,肯定还要没完没了无休止地打下去。

 

  暂且跳出央视报道的这个具体案例,总体上说,除少数缘于权力部门的人为刁难外,和其他正常的证明材料一样,“奇葩证明”并非毫无必要,而是确有信用担保的需要,即用某个机构出具的凭据,来佐证居民的身份属性或社会关系的真实性,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享受待遇及办理事项时弄虚作假。比如办理事项时被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人们之所以认为这是“奇葩证明”,是因为本能地觉得,母子/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我和我妈站一起本身就是证明”,干吗还需要其他东西来证明这一点呢。然而“显而易见”不是一种证明,“我和我妈站一起”也不是严格的证明,要证明“我妈是我妈”,的确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材料作为证据,人们最反感的主要还不是证明“我妈是我妈”,而是证明“我妈是我妈”往往特别费力费事,让人不胜其烦。

 

  证明“我妈是我妈”如此,证明某人的婚育状况也是如此,这些“奇葩证明”并非毫无必要,因此更本质、更要命的问题在于:居民开具相关证明为何如此繁难?有关部门明明可以给公民出具相关证明,为何一再推诿拒绝?“奇葩证明”不可怕,可怕的是在众多“奇葩部门”之间折腾一年半载,一个证明都开不出来。胡女士遭遇的“奇葩证明”事件中,派出所、教育厅、档案馆等单位一个比一个奇葩,派出所明明可以查到胡女士当年户口在辖区的记录,但还是要胡女士去教育厅开证明;教育厅明明也能查到当年胡女士在当地高校就读、为学校集体户口的信息,但就是不答应派出所的要求;档案馆明明保存了胡女士的档案资料,但就是不让她本人查阅……

 

  假如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应当开具的证明必以最快速度开具,那么即便需要证明“结婚前未婚”、“我妈是我妈”,即便需要开具再多类似的“奇葩证明”,人们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也不会发展到目前这样全民声讨“奇葩证明”的地步。

 

  解决“奇葩证明”的关键,在于加快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信息一体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使居民个人信息成为不同地方、部门可以依法使用的“大数据”,最大限度免除居民自我证明“结婚前未婚”、“我妈是我妈”之苦。而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成之前,惟有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强化对权力部门、公共部门的监督制约,倒逼、推动他们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对严重不作为、人为设置条件、敷衍漠视群众、推诿扯皮等行为严加追究惩处。

 

  要让权力部门、公共部门充分认识到,政府履职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把最大的责任和麻烦留给自己,让居民享受到最大的权利和便利,每发生一起“奇葩证明”侵害群众权益事件,都是权力部门和公共部门最大的耻辱。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