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精神病鉴定书成为“免死金牌”

导读:不要让精神病鉴定书成为“免死金牌”

      7月17日,遵义市仁江村,村民刘安平用一把20厘米长的尖刀,杀死了同村正在午睡的卢永金和卢大光。一切同十年前如出一辙。2003年的一天下午,村医余家林也是在午睡中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不过刘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应根据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担某种义务或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包括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和服刑能力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或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也不具备接受惩罚的能力,不能作为科刑对象。

 

  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十年前让精神病患者刘安平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精神病患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有怎样的后果,在某种程度上确应减轻或免除他们的罪行,但是应在不继续威胁他人利益甚至生命的前提下。

 

  报道指出,在这十年间,刘安平像正常人一样炒股、做生意、开车搞运输,这说明当事人明白自己行为的意义,并且具有行为能力和辨识能力。然而犯了罪就将病情拿出来,这使人怀疑其动机及病情严重程度。

 

  笔者认为,一方面此类案件应该请多家专业精神病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做全面详细的检查,确保鉴定的权威性和准确率,并告知受害人家庭检查结果,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管理,尤其针对有暴力倾向及犯罪前科的精神病患者,要建立长效管理、跟踪机制,掌握患者详细病情,对存在隐患的患者实行监控和治疗,避免悲剧发生。

 

  总之,精神病不应成为犯罪者的开脱之词,更不是“免死金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保护好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利,治疗好他们的疾病,同时保障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此类威胁。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