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要解决 法治力量不能少

导读:“校园暴力”要解决 法治力量不能少

  长期以来,我国校园内的暴力和欺凌问题经常见诸报端,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校园暴力”泛滥现象已成为各界比较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校园暴力行为泛滥背后的理念和制度问题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之间的轻微校园暴力行为或欺凌行为并不值得大惊小怪,训诫或者批评足以预防此类未成年行为人再犯,避免运用刑罚制裁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是,令人困惑的是,有些校园暴力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并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却由学校处分或家长之间私了,这不但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也牺牲了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等犯罪问题,刑事立法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正如成年人的犯罪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一样,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比较轻微,采用非刑罚处理办法无可非议,但现实中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也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则很难获得公众认同。

  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立法上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教育、感化原则的适用作出适当区分,不能把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与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相混淆,都排除于刑事司法以外,或者一律免除处罚。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对教育、感化、挽救目标的实现过于自信,也不能认为免除处罚是实现对校园暴力实施者教育、矫治的唯一途径,有时候,严格依法定罪处罚更能使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罪责并真诚悔罪,因而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

  目前,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除了有关立法不够科学和精细以外,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的免除处罚泛滥也是重要原因。为了加强对校园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校园暴力行为的法治化治理问题。

  有几点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首先,严密人身安全保护的刑事法网。在下一步刑法修正中,应当增加必要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强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以使处罚类似严重虐待和欺凌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应当进一步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现在适用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该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通过法治化改造使其获得新的功能定位。

  再次,严格依法处理校园暴力行为。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校园暴力行为人,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

  众所周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应是体现在个案中的具体规范和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是国民可以感知的落实到具体问题处置上的有序状态。在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我国,需要重视具体问题的法治化治理及执法刚性问题,因此,从法治的角度破解校园暴力的难题,必须以精细科学的立法、严格严肃的执法以及全面深化的普法来维护校园的一片晴空。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