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

导读:发票抬头

  发票的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英译:invoice title。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种类分为: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即收货人 ;海运提单: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即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 ;汇票: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头是收款人 。信用证: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限制性抬头是指仅限于交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出票人开立限制性抬头的汇票,是不愿使汇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定义

  限制性抬头是指仅限于交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例如,Pay Dana Only(仅付戴纳),或Pay Dana Not Transferable(仅付戴纳,不得转让)。出票人开立限制性抬头的汇票,是不愿使汇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写法

  实务中常见有以下写法:

  (1)Pay to John Smith Only

  (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3)Pay to John Smith,然后在票据正面加注“Not Transferable”的字样。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相当于上述限制性抬头的写法。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可流通转让。

  特点

  这种规定方法实际上表明,汇票金额只能付给特定的抬头人,但该特定的抬头人不能将汇票下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尽管这种汇票在各种汇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贸易中使用较少。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这种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beijing;

  (2) pay to the A Co. or order;

  (3)pay to the A Co.

  外国

  按照《英国票据法》,票据也可做成来人抬头(pay to holder),这种汇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或来人。汇票的债务人对“来人”,即持有来人抬头汇票的持票人负责,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如:

  (1)pay to bearer

  (2)pay to A Co. or bearer

  但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做成来人抬头。我国票据法第22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汇票无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1条也有类似规定。
(编辑:言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