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哄抢心理”害死人

导读:“从众哄抢心理”害死人

  8月25日中午,山东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一辆山东禽类运输车辆倾翻,车上装有数万只小鸡。无数小鸡散落在路上和高速护坡上,死的死伤的伤,大多数存活。附近村民闻讯,纷纷来抓小鸡,不少人开着三轮车,成车装回小鸡。也有被堵在路上的人下车抓小鸡。现场警察无法制止,车主告诉记者,一车小鸡价值五万元。

 

  此前一天,在焦桐高速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春水镇段,一辆大货车发生倾翻,苹果散落在地,很快遭到当地村民哄抢,这场哄抢一直持续了6个小时,村民一波一波的赶来,一个电话接一个电话打,都是来抢苹果的,最后20吨苹果只剩下了2吨,面对记者的拍摄,他们也视而不见,面对车主的苦苦哀求,他们更是无动于衷。

 

  当然,类似的“从众哄抢”事件并不限于这两起,仅从7月初至今,全国各地媒体报道的聚众哄抢事件至少有13起之多,而被哄抢之物,除了小鸡、苹果、橘子、葡萄,还有土豆、紫砂壶,甚至还有仪器和硫磺,而国民这些“大胆举动”皆是因“爱占便宜”的“从众心理”而起,试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是货主,我们自己的货被众人哄抢作何感想。

 

  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待哄抢事件,明显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哄抢公私财物的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带头哄抢,相关行为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的,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哄抢是违法的,带头的、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但遗憾的是,很多哄抢者对此似乎却不甚了解,纵观分析近年发生的类似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多数哄抢,都是从众心理使然,看到有人抢,他也跟着抢,并认为不过就是抢了几个苹果或者几只小鸡而已,不会触犯法律,试想,如果是运钞车侧翻,人民币撒了一地大家争相哄抢,结果会怎么样,但性质是一样的。

 

  “从众哄抢”实际上说到底是国民素质问题,是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淡漠的问题,甚至是一个需要加大惩罚力度的法律问题。但归根结底,聚众哄抢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不深入、是居民素质不高的问题,对于部分居民来说,其不仅存在从众心理、贪小便宜意识,更存在法律意识的“短板”。因此,,,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提升文明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不盲目从众、不占小便宜,恪守公序良俗,做一个知荣辱、懂法律、讲文明的有德之人,带动和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崇德向善、遵德守礼。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