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警方打掉2个特大跨省“套路贷”团伙 “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导读:4月11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11日透露,经过警方连续奋战四个多月,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成功打掉2个特大跨省“套路贷”团伙。此案涉案资金达2亿余元,受害人1500余人。目前,14名涉案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2名女嫌疑人因怀孕被取保候审。那么,“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套路贷”如何处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带你去了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经过警方连续奋战四个多月,。此案涉案资金达2亿余元,受害人1500余人。目前,14名涉案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2名女嫌疑人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3日14时许,:2018年5月,其因个人消费需要,从网上申请贷款1万元,网上签订了年息24%的“阴阳合同”,但通过微信联系放贷人后,放贷人提出的实际利息为7天30%,并且要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到手只有7000元。随后,犯罪嫌疑人以可以提高贷款额度为由,引诱受害人李某继续贷款,以贷养贷,使用他人虚拟身份,从嫌疑人开办公司的其他房贷人员处继续借贷。截至李某报警时,犯罪嫌疑人共向李某放款78次,累计金额1933200元,受害人还款4078800元后,仍欠本金60余万元,此时李某已无法承受高额服务费和利息。还款逾期后,嫌疑人从南京到邢台李某处,要求李某提供高档住宿,同时对李某身边朋友、亲属使用电话轮番轰炸,利用PS手段,制作侮辱、胁迫受害人的照片、视频,对受害人李某进行精神威胁控制,并不断采用上门油漆喷字等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索要贷款。

  接警后警方迅速成立了以刑警、情报中队及扫黑除恶专业队为成员的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要在不知道嫌疑人姓名、身份、住址、长相,又是在跨省地域等情况下,仅凭受害人李某提供的微不足道的一点线索进行破案,这就犹如大海捞针。专案组民警通过调取相关微信、电话等信息,寻线追踪。

  经过不懈努力,查获一条线索:向李某放贷的是江苏南京市一网贷公司和浙江瑞安市一网贷公司。而这两地网贷公司的共同特征是:放贷以7天和14天为期限,以贷养贷,利息更是随之猛长,催要还贷手段更是极其恶劣,这种网络“套路贷”被称之为“7.14高炮套路贷”。在明确犯罪特征和侦办方向后,专案组民警立即前往南京、瑞安两地开展工作。

  历经四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查明了南京以万某良为首,以下辖公司财务业务员刘某阁、刘某、万某利、张某、向某霖、王某鹏、金某厚、宋某航等9人组成的南京快易达网贷公司网络“套路贷”团伙,和浙江以潘某伟、潘某调为首,下辖公司何某洁、张某雷、潘某余、陈某丰、曾某彩等7人组成的浙江瑞安卡朋网络“套路贷”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9日,根据前方侦查员反馈的情况,专案组立即组织了20余名民警,专程从邢台乘车前往南京和浙江准备对两个“套路贷”团伙成员同时进行抓捕,可当全体抓捕民警到达南京和浙江后却发现,在抓捕民警到达南京前2个小时,南京的团伙成员却在老板的组织下,已经集体出发去云南丽江进行旅游。为不打草惊蛇,最终停止对两地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行动。

  2019年3月26日,专案组再次组织40余名民警,连夜行动,再次驱车上千里,跨区南京、浙江两地,同时统一收网,悉数抓获南京快易达网贷公司犯罪嫌疑人9人,浙江瑞安卡朋网络“套路贷”犯罪嫌疑人7人,并于3月27日和3月29日分别将16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押解回邢台。

  目前,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万某良、潘某伟、潘某调(女)等1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作案用计算机11台,手机37台,群呼设备1台,喷漆罐若干,冻结帐户资金100余万。其中,14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名女嫌疑人因怀孕被取保候审,通过涉案帐本获知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500余名受害人正在逐一寻找,涉案的2亿元资金正在同步追查之中,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在同时进行中。

  警方提示,请民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防被骗受害。已经受害的群众,请主动联系警方,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三)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依法予以打击。

“套路贷”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如果诈骗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