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案例分析

导读:房产继承权案例分析

  房产继承权,不动产物权实行所有权人登记公示制度的原则。

  [案情摘要]: 二儿子拿父亲给的20万拆迁费又加上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问父亲过世后,其他子女对该房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正文]:

  二儿子拿父亲给的20万拆迁费又加上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问父亲过世后,其他子女对该房是否有继承权?

  首先应明确的是: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因此,房屋的产权只能属于二儿子,并不因购房款一部分由父亲出而当然形成父子共有关系。这是不动产物权实行所有权人登记公示制度的原则所在。因此,其他子女对房屋的产权无权要求继承。

  对父亲的20万元拆迁费的性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拆迁费是否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拆迁费是对所拆迁房屋的屋主进行的货币补偿。根据原房屋的产权情况,判断拆迁费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是父亲的个人财产,根据动产自交付时起权利转移的规定,可以推定为父亲对二儿子的赠与。当然,其他子女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是父亲对二儿子的借款的,则子女们对父亲这笔钱有继承权。

  如果该笔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其他共有人在拆迁费中享有的共有份额,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该部分处分无效。其他共有人也可依据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要求二儿子偿还相应货币。
(编辑:言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