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装神弄鬼夫妻诈骗钱财230余万元 犯诈骗罪能判多少年?

导读:谎称自己是狐仙附体,能看病消灾、保佑家庭、求子求姻缘等,多次骗取钱款共230余万元,并诱骗被害人将多套房产过户给自己。今天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韩某、马某夫妻二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诉,法院受理了此案。那么,犯诈骗罪能判多少年?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谎称自己是狐仙附体,能看病消灾、保佑家庭、求子求姻缘等,多次骗取钱款共230余万元,并诱骗被害人将多套房产过户给自己。,韩某、马某夫妻二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去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马某在北京市海淀南路等地,谎称“狐仙附体”,以给被害人李某看病消灾、保佑家庭平安为由,骗取李某转账627300元及现金229000元,至案发前已返还李某75万元。

  其间,2016年8月至前年1月间,韩某、马某谎称无法继续保佑李某家人平安,诱骗李某无偿将位于海淀南路的房产变更登记于马某和韩某之女的名下,用于其女儿的孩子落户上学;后又谎称需要李某继续支付200万元用于消灾平事,遂以330万元出售上述房产,其中130万元已归还李某。

  前年4月间,韩某又谎称无法继续保佑李某家人平安,诱骗李某无偿将其名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购买价格为255000元的房产变更登记于韩某的名下。

  此外,2016年9月,韩某、马某以狐仙附体能给尹某求子为由,骗取其8000元;又以给朱某求姻缘、看病为由,骗取其转账及现金11000元。

  韩某、马某先后多次诈骗金额共计2380300元。去年6月29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马某于去年8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但涉案钱款未退赔。

  现检察机关认为,韩某、马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求其二人刑事责任,。

  目前,。

犯诈骗罪能判多少年?

  1、犯本罪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诈骗4万元的,,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