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是不是强奸?

导读:诱奸是不是强奸?

  6月28日晚,一则名为《南方日报名记者诱*暨南大学女实习生,强来时候仍淡定从容令人发指》的帖子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帖以该女生同学的语气,描述这名女生在6月27日下午遭到南方日报社的指导记者成某的强奸。

 

  贴文包括多张聊天截图,称受害者曾在南方日报实习,在到报社开实习证明时,被记者成某从报社咖啡厅、马路一步步骗到酒店开房,并被夺走身份证,在酒店被迫发生关系,事后成某转给实习生2000元“掩口费”。

 

  28日晚间,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7日19时许,一名女事主向天河警方报警,称被一名男子强奸。

 

  经了解,因案发地在寺右二马路,天河警方接报后将该案移交越秀警方调查。经越秀警方初步调查,女事主张某(21岁,某大学大三学生)反映当天下午16时许,其被以前实习时认识的男子成某(29岁)带至寺右二马路某酒店房间内实施强奸。目前,越秀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6月28日晚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连夜就网传记者诱奸女实习生发声明称,关于网传本集团一记者诱奸女实习生的贴文,集团高度重视,已经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诱奸是不是强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强奸”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而“诱奸”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诱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诱奸一定会涉嫌强奸罪,但强奸不一定就是诱奸。强奸是刑法里面这个罪名的总称,而诱奸是其中的一个犯罪情节。

 

  从法律上讲,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漏洞,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打法律上的擦边球实施诱奸行为,而利用特定权力诱导威逼已经构成违背意愿的犯罪了,性敲诈威逼即构成敲诈罪与强奸罪。这就需要重新对诱奸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定位定性,。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类似这样的事件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还涉及到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只停留在行业自查自纠的层面,行业纪律、司法处罚不分的情况下,这无形中纵容了部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能轻描淡写地定性为媒体行业道德问题”。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