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偷倒垃圾行为需多管齐下

导读:整治偷倒垃圾行为需多管齐下

  近日,有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太湖边的苏州太湖西山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抓获,测算显示,事发区域相关垃圾总重量超过2万吨。

 

  偷倒垃圾以邻为壑?其因在于,惩戒威力不足无以形成震慑,所获利益与成本付出之间没有可比性。因为垃圾的处理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而偷倒只需要一点运输成本,两者之间差距悬殊,从而才引起逐利者趋之若鹜。虽然既有的法律包括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又有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不过囿于偷倒垃圾的调查取证较难,而且入刑的门槛较高,因而往往多是“不了了之”。

 

  当然,产生跨省违规倾倒垃圾行为的深层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包括大城市对垃圾处理的能力跟不上,往往以“市场化处理”的方式,交由所谓的“专业公司处理”,结果又没有进行严格的后续跟踪,甚至对偷倒行为心照不宣。很多政府和企业在外包时,对专业公司的资质审查不严,或者故意将其交由无资质者进行处置,从而成为偷倒行为发生的始作俑者。

 

  依照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此项规定虽然打通了偷倒垃圾入刑的门槛,不过其条件也相对较高,同时对于垃圾的所有者是否追责,如何追责还缺乏必要的连带规定。尴尬的是,除了危害巨大的危化品之外,偷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障碍,难以入刑入罪,法律威慑力无法显现,才是“太湖偷倒垃圾”的本源。

 

  基于此,要针对偷倒行为难以根治的现状,一方面要用好现行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合力引导和依托社会监督的力量,并将其发挥到最大化;另一方面,必须优先提升环保法律的震慑力,尽快完善现有法律,使其成为治理的有效武器,以及悬在环境责任主体头上的利器,以法律惩戒的高压遏制逐利的冲动。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