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以自焚阻拆迁

导读:唐福珍:以自焚阻拆迁

  胡昌明、唐福珍夫妇(两人2004年离婚,根据协议本事件中所涉房产归胡昌明所有)曾是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招商引资的一面旗帜。当初商定由村里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胡昌明最终没能获取房地产证书,其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005年7月,胡昌明被告知其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由于始终不能就补偿费达成协议,一直未能拆除。

  2009年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实施拆除时,唐福珍以死抗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点火“自焚”,被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救治。与此同时,在将现场的唐、胡两家亲属带离,证实该违法建设中再无其他人员,公证人员见证证据保全之后,此违法建设被拆除。

  当天,金牛区公安分局对拆违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立案侦查。21日,对5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4名监视居住;23日,对胡昌明实施刑事拘留;24日,对2名涉嫌犯罪的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27日人民网地方频道的一则官方通报称,4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就曾依法对该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由于胡昌明、唐福珍纠集其亲属暴力抗法,致使依法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再次拆迁时,外出的胡昌明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唐福珍纠集家人及亲戚10余人在违法建筑楼顶平台,采取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阻挠,10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烧伤。唐福珍开始自焚后,执法人员曾试图救人,但最终受阻。

  唐福珍的亲属则称,13日凌晨5时左右,大批拆迁人员赶到楼下,将整个楼围住并开始砸门冲进楼里。“都是穿迷彩服的,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其亲属还称,唐福珍是因为“看到亲友被打得很惨”,才选择点燃了身上的汽油,且唐福珍自焚时执法人员不作为,在她倒下后,才开始抢救。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2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作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后发现,在最近三年发生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钟昌林在接受采访时更是认为,这件事情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尽管他对唐福珍的死去感到惋惜和痛惜,但是“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

  事件影响

  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则控诉政府“暴力拆迁”。人不能如此无情,法也不能如此无情。无论唐福珍有多大“过错”,无论拆违行为多么“合法”,都该有“人”或“法”对自焚事件负责。一如当年孙志刚之死促成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人们希望近年来由拆迁引发的多起极端事件能推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变革。

  2009年12月7日,北大5位学者沈岿、姜明安、王锡锌、,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决定其修改或者废除的命运。同一天,,,、、,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2009年12月10日,,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各方观点

  白岩松(新闻评论员):我们换一个角度去思考,如果相关执法部门以她暴力抗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她予以处理的话,会不会是被害一方付出了小的损失,但是不会产生最后这么惨烈的失去生命的结局?几个月之前,(唐福珍等)采用几乎相同的行为时,为什么没有受到惩处呢?这是一种什么样暗示?

  ——2009年12月3日CCTV《新闻1+1》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央视曾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地说明了它的无力。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拆迁条例》的修订。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