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的隐性歧视之痛

导读:艾滋病患的隐性歧视之痛

      近年来,许多公益组织都在呼吁社会对这个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然而,生活中,。

 

  现实困境

 

  比病毒更可怕的是歧视

 

  尽管,: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认为这是一种“脏病”。保罗表示,,,但更多的歧视隐藏在暗处,。

 

  就业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歧视之一。“猫”告诉记者,他曾经在应聘时,对用人单位说起过自己的病情,无一例外都遭到了用人单位的“婉拒”。直到在应聘现在的外企时,,“我只能找了一个枪手代为体检,然后就通过了面试。”“猫”说,如果当时自己还是那么诚实,无疑依旧会处于待业状态。

 

。通常情况下,,特别是需要手术时,往往被建议到当地指定医院就诊,但这些医院没有专科医院的医疗设备和水平,有的连资质也没有,无法提供及时的治疗。,基本上所有的医院都会以各种理由来拒绝我们。”“猫”对此忿忿不平。不久前,他刚刚接受一起痔疮手术。但即使是这么小的手术,他也必须赶往位于金山区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路程遥远不说,因为该医院没有肛肠科,就必须从其他医院请医生来做手术,为此他必须支付昂贵的转诊费。“我们一种疾病的治疗就要比其他人至少贵上一倍。”更多时候,即使出钱,也难请到好医生。此外,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

 

  据了解,、缺乏正确的自我保护方式、,还有来自对传播疾病的担心,怕传染给普通病人。,医生也因此缺乏必要的防护,增加了感染的风险。

 

  法律难题

 

  法律难罚“隐性歧视”

 

  其实,,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多少也有所体现。据了解,,如自愿检测制度、隐私权保护、“四免一关怀政策”、。但自2006年实施以来,因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故落实并不到位。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指出,,,但有几个省都规定,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再如,,。但是,。有的地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 还有的地方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其中规定,,在治愈前应当防止妊娠;,、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上位法与下位法“打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然而,目前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即规定不得录用HIV携带者和患者,这显然是与 《就业促进法》 相悖。,不少单位还规定了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又如,:,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实际上,,尤其是手术前,被悄悄做HIV  检测,。检测呈阳性后,医院往往以各种理由拒诊或建议病人转院。更让人担忧的是,,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歧视难以真正消除。

 

  专家认为,,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应当得到政府平等的尊重,在资源利益的分配上予以扶助。,,,,推进社区支持的开展,。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