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起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导读:今日,百度与今日头条再起争端。据悉,今日头条因大量窃取百度“TOP1” 搜索产品结果,被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百度要求今日头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目前,北京海淀区法院并未公开披露此案件。那么,在该事件中百度提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有哪些后果呢?下面跟大律师小编一起来看看。

  4月26日,字节跳动与百度争端再起。据悉,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因大量窃取百度“TOP1” 搜索产品结果,,要求字节跳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并连续30天在其APP及网站首页道歉。除民事起诉外,。

  针对上述事件,字节跳动官方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我们会积极应诉。”目前,。

  百度称,此案涉及的“TOP1”产品,是百度2017年初推出的“搜索结果首条直接满足”搜索产品的简称。不同于传统搜索用URL(链接地址)满足用户搜索需求,“TOP1”产品在搜索结果首位,将用户所寻找的答案或者查找的资源直接展示给用户,提升用户获取信息的效率。

  近期,百度发现在今日头条“头条搜索”服务的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盗用百度“TOP1产品”搜索结果的内容,盗用内容既包括百度公司运用算法和历史数据挖掘出的匹配用户需求的“TOP1”搜索结果,也包括百度花费大量成本与生态合作伙伴一起运营的“TOP1”搜索结果。在百度看来,这种行为是对自己技术及劳动成果的公然窃取,已经构成侵权。

,在今日头条搜索 “螃蟹和西红柿一起吃会中毒吗”,首个搜索结果中的图片上赫然打着百度LOGO水印;而搜索“1立方厘米水等于多少升”,首条搜索结果中,嵌入了“抄自百度”的字眼。百度称,这些都是为防止TOP1搜索结果被抄袭预先打下的“防伪标记”。

  “百度始终愿意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下与同行开展互利共赢的良性竞争,但抄袭行为已经涉及违法,不属于正常竞争范畴。”百度相关负责人表示,字节跳动公司在其“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搜索服务本无可厚非,但从事搜索引擎服务,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能力进行网页搜集,建立自己的网页索引数据库,而不是不劳而获,违反商业道德,公然窃取别人的技术劳动成果,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2018年1月底到2月初,。,前财经媒体人罗昌平通过个人微博发布百度旗下设有“打头办”相关文章,随后,百度方面予以否认,并于2018年2月5日对罗昌平提起诉讼。

  而今日头条方面,则从2018年1月25日起,多次通过官方公众号发文,指百度通过搜索、软文等手段对其进行抹黑,并在1月29日,表示将以“百度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双方互有攻防,最终偃旗息鼓。

  随后,百度迅速回应,不仅否认了头条的指控,还称头条近期的一系列发声,源自“发展困境的焦虑”。

  商业行为的擦枪走火,通常对应的是业务上的竞争。

  据百度2017年四季度财报,其网络营销营收为人民币204亿元(约合31.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据微博2017年第四季度财报,其广告和营销营收21.0亿元(约合3.32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7%。而在针对第一财经科技记者的回应中,今日头条称其2017年广告营收为150亿元,2018年的目标为“冲500亿元,保300亿”,大有超越微博、追击百度的态势。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①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⑦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⑧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⑩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