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纠纷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

导读:恋爱纠纷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

  近年来,由婚姻家庭、恋爱关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刑事司法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无论从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此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不同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类型的故意杀人犯罪。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情节,酌情从宽处罚。在司法解释的指引下,,是立足于目前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明确体现了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应当慎用死刑的要求。但在该两则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没有充分论证说理,无法体现法律的逻辑性,更没有较为统一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协调、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婚恋纠纷案件中被集中体现。婚恋纠纷引发的死刑案件在实践中占有较大比重,如果不能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屡禁不止,最终引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婚恋纠纷案件在刑事司法处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不能对什么是婚恋纠纷案件作出正确的界定,对于标准的正确适用也就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婚恋纠纷案件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界定和考量:

  第一,在适用的内容上,婚恋纠纷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恋爱纠纷案件;

  第二,在适用的地域范围上,婚恋纠纷案件的适用不仅仅限制于广大农村地区;

  第三,在适用的主体上,婚恋纠纷案件的涉案主体限于制造纠纷的直接当事人;

  第四,婚恋纠纷案件引发的死亡结果和婚恋纠纷应当具有直接相关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严重的罪名,只要将人杀死就具备了适用死刑的条件,但由于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不同于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被告人具备一定的可宥性,但并非所有的婚恋纠纷案件均可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此类案件仍具备死刑立即执行的合理空间。在对实践中的司法案件进行考量后,笔者参照了相关司法解释,最终确立了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

  (1)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

  (2)对于案件中存在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仅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且被害人亲属对于被告人不予谅解的,;

  (3)对于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者被害人亲属予以谅解的被告人,。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