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激情犯罪的惩罚
“激情犯罪”这个犯罪心理学概念,虽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条款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为业内人士所使用。有专家认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瞬间消极情绪爆发而实施的毫无理智、不顾后果、失去自制力的突发性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动机形成时间短,往往是瞬间发生的,没有事先预谋。
各国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在处罚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以德国为例,德国刑法将故意杀人分为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对于谋杀罪的法定刑是终身自由刑;故意杀人罪(非谋杀)是5年以上自由刑或终身自由刑(情节特别严重);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激情犯罪的处一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这是明显低于谋杀和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的。
中国的刑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上变相的承认这种犯罪,而且考虑了这种因素,还多方面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人们常见的刑法酌定量刑几种情节:(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等等。都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另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是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而作用的,如常见的大义灭亲就是一例,通常认为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的犯罪处理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裁量刑罚。
然而中国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激情犯罪的相关条款,不能不说这是个遗憾。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激情犯罪,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之标准,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确实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运用的,但毕竟这是个酌定量刑情节而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其随意性、多变性较大,易造成对激情犯罪处罚标准之混乱。立法明文规定激情犯罪不仅可以统一认识,增加刑法的可预测度,而且便于司法操作,增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最大可能的实现罪刑法定,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