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返还的纠纷处理

导读:养老金返还的纠纷处理

  [案情介绍]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职工工资发给。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案情分析]

  诉讼中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彭某某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其理由原告被聘回期间已享受了单位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仃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彭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的协议第二条规定单位在聘用彭某某期间的待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某某受聘期间已享受了与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应视为包括代领回的养老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法保护,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养老金。其理由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看,并未写明被告按其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发给原告的工资,包括了养老金。被告“包括了养老金”的说法没有合同的约定和其它法律根据。其二,被告单位停止向原告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原告没有异议是因为被告口头对原告说过,待不再聘用原告时返还。原告以为如此。所以,应当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案情结果]

  一、被告某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发给原告的工资,福利,是否应视为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

  从《协议》内容看,“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这显然是指在留任期间,被告单位给予给原告什么待遇的问题。并未涉及原告的养老金问题。从在被告单位的原告工资表查出:被告2001年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是524.40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照样提取后原告实际领480.35元,2003年是655.24元,按上述提取后实际领617.74元。2001年原告每月应领退休养老金是514元,被告每月实发给原告的工资480.35元,减去原告每月的养老金514元后,实际倒负33.65元,2003年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增至544元,被告每月发给原告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只多73.73元。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如不在被告单位上班都要领养老金544元而在被告单位班反而只得480.35元,不要说发给原告的工资,就连养老金都未领齐,再看2003年被告某单位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后,只得到73.74元的月工资。这几十元就可以聘回退休职工吗?这显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实际。

  根据上述分析数据看,被告称其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已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不实。因此,不能把被告某单位发给原告的月工资视为包括原告的养老金在内。

  二、原告主张的退休养老金,被告应不应当返还?

  原告既已退休,与其单位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也就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了。被告聘回或留任原告,那是另外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既然如此,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发给原告480余元和500余元聘回原告的月工资,与原告的养老金发放无联系。而且,原告之养老金是社保单位发的,不是被告单位发的。被告代为原告领回的养老金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

  [相关法规]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