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同学高考志愿面临何种罪与罚

导读:篡改同学高考志愿面临何种罪与罚

  背景:山东胶州市考生常升今年高考成绩出色,却因高考志愿遭同学郭某篡改,而未被陕西师范大学录取。因郭某怕常升成绩好挤掉自己,就利用二人一起在老师电脑上填志愿的机会记住了常升的密码,修改了其报考志愿,还修改了两次,让后者彻底无法修改回来。之后,考分比常升低的郭某“如愿”收到该校录取通知书。目前郭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郭某的所作所为,体现出一种与年龄严重不符的心机和狠劲:暗自获取常升的准考证号和密码,擅自登录系统篡改常升的志愿,甚至故意用光了仅有的两次修改机会……如今,公众关注的焦点无外乎两点,即常升的利益如何补偿、郭某的恶行如何惩戒?但愿在警方、教育以及招生等相关部门共同介入后,能够通过“补录”等方式维护常升的应有权益;而对于施害者郭某,是否应依法追究刑责、剥夺学籍,也当有程序化、司法化的裁断和回应才是。为了避免悲剧重演,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提示考生在志愿填报之时做好技术性防范,尤其是要注重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此外,显然还应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形成系统性预防“篡改高考志愿”的坚实防线——随着常升一案浮出水面,相关司法设计与“恶行恶果”严重不匹配的现状,也该被正视和改变了。

  在作弊入刑、,偷改他人志愿、换取自己被录取算不算另一种“作弊”?这样的比较或许有些牵强,但后者的恶劣性质显然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现有的法律对此种恶行的惩处是否存在空白?有关惩处能否罪罚相称、引以为戒?有人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要处最高10天以下的拘留。若情节更严重,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然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似乎又与本案的情节有所不同。郭某最终会被适用何种罪名,处于何种刑罚,仍有待观察。另一方面,网上填志愿本可以在家完成。但是,一些学校“建议”学生在学校由老师辅导统一填志愿。填志愿本来是相对私密的事情,众多学生在老师的电脑上填志愿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填报志愿仅凭密码,无需电子邮件验证、手机验证码等多重验证,是否也有隐患?透过本案,多方面都应反思与堵漏。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