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集资为名背着老人卖房 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艳彬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广艳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那么,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判?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艳彬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广艳彬犯集资诈骗罪,,,。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

  诈骗套路

  “以房养老”诱惑 老人被赶出住所

  据了解,一些老人听信“高息理财”的诱惑,结果“房财两空”。李君就是广艳彬一案的受害者之一。2016年5月,有人向北京一位名叫李君的老人推荐“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称完全没风险,并保证“做的人都挣到钱了”。李君动了心,随即被介绍给了广艳彬。得知李君离异,房产能由她完全处置的情况后,广艳彬告诉她,这种“以房养老”只需把房产证交给他3个月,抵押到的钱交给他理财,李君每个月都能拿到9万多元的利息。3个月期满后,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李君签下了几个不知所谓的合同后,在3个月的时间里仅拿到15万元左右的利息,本金也没有被归还。而她听信了广艳彬会替她向“金主”归还欠款的说辞,一直没有向其讨要。

  2016年10月的一天,李君和女儿突然被一群黑衣人赶出了唯一的住所。在被赶出家门的第二天,老人的女儿查询到,一周前,老人的房子以260万元卖出,而这套东二环的学区房当时的市价高达450万元左右。在求问真相的过程中,老人家属发现,李君签署的并非“以房养老”的合同,而是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李君将自己房屋的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甚至是收取放款等权利通通委托给了一位中间人。

  而李君的遭遇并非个案。老人们被告知把房子抵押借款3个月,就能获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这样的“以房养老”项目让不少老人心动不已。然而数月后,不仅承诺的高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银主”凭借老人签字的公证材料以低价悄悄买卖,过户给他人。

  2015年以来,北京市数十位老人陆续遭遇这样的骗局,他们有的失去了房产,有的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统计,。

  诈骗7500余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艳彬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该案件由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宣判。据判决书显示,广艳彬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广艳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艳彬于2014年至2017年1月间,向被害者潘某、韩某等48人虚构澳大利亚悉尼国际娱乐城投资项目、投资理财等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上述被害人的集资款。广艳彬还把段某、王某1等被害人介绍给从事民间借贷的邵某、龙某等人,唆使被害人抵押自己的房屋进行民间借贷,将所借款项交给广艳彬“投资”。广艳彬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上述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7500余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截至本案立案前,广艳彬已归还部分被害人2000余万元,其辩护律师称,广艳彬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应酌定从轻处罚。经查,本案认定广艳彬集资诈骗7500余万元,已扣除了其向被害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广艳彬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集资款,其返还利息系犯罪的手段,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广艳彬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为诈骗唆使被害人抵押房屋借贷,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责令广艳彬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如何判?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