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持刀砍伤2名交警 关于袭警法律怎么判刑?
5月7日上午,合肥肥东县龙泉路,一名男子突然持刀冲出来,对两名执勤交警行凶,两名交警头部、颈部等处多处被砍伤。
两名路过的市民见状伸出援手,和交警合力将行凶者控制,辖区店埠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带走调查。
经查明,5月6日,嫌疑人费某某将车停在肥东二中门口马路上,因违章停车被处罚,嫌疑人因此怀恨在心。7日清晨,费某某事先准备好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驱车来到肥东二中门口附近,守候前来执勤的的交警,伺机报复。
当天上午9时许,费某某发现两名执勤人员前来,用手中菜刀朝执勤人员头部猛砍,行凶过程中还叫嚣“给你当回英雄,死了可是英雄”,另一名执勤人员上前制止,并夺下菜刀,费某某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继续行凶。
目前,伤势较轻的执勤人员已经出院,伤势较重的执勤人员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嫌疑人违停处是肥东二中学生的安全通道,学校表示,车辆违停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更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与交管部门联系,希望整治这一乱象。
肥东县交管部门介绍,肥东二中门前因为修路,再加上违章停车现象严重,因此加大了交通整治力度。
目前,嫌疑人费某某已被肥东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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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是判故意伤害,或者妨碍公务,或者数罪并罚。。主要看对该警察造成的损害有多大。人身伤害越大,刑期越长。
妨碍公务罪量刑标准如下: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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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