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导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核心内容:诉讼中财产保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2012年3月21日,。。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浙江B公司之间一直有化工原料生意往来,他们的生意主要是通过第三人介绍,同时货款也一直是通过第三人支付。

  原告上海A公司诉称:2011年7月27日,,并于2011年9月20日查封冻结了原告350万存款。事实上,原告在2010年12月13日即以银行汇票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而被告却于2010年12月16日背书后转给他人(第三人)使用。事后,原告再三向被告阐明相关事实,且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可被告却不顾事实地全部加以否认。,。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事实真相后仍无理诉讼,致使原告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了原告的巨额利息损失64917.04元及律师费70000元。因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由被告承担。

,原告上海A公司确实通过汇票支付货款,被告浙江B公司在诉前就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有所知晓的情况下,仍因货款诉讼而冒然采取财产保全,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另外,原告在支付货款时也未尽到足够谨慎和手续完备义务的情况,将汇票交与第三人,以致酿成对其的货款诉讼案件,存在一定过错。而且,诉中保全方式只是冻结了资金,即暂时限制了资金的使用,而非导致资金彻底灭失,因而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范围应以其利息损失为限。

  前天,,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18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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