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导读:融资租赁中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核心内容:2011年4月13日,,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扣押挖掘机,并于2011年4月25日在湖南某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对该挖掘机进行了扣押,并按被告要求将挖掘机交由被告保管。在融资租赁公司与原告彭某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因原告彭某未如约支付租金,,并由原告彭某支付租金。2011年11月28日,,确认融资租赁公司与原告彭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1年9月1日解除。在此期间,原、,,并被裁定准许。随后,原告以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在明知进行财产保全的挖掘机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下,,要求对该挖掘机进行财产保全,,明显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进行了错误的财产保全,故对原告彭某要求被告支付因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获败诉判决的,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因财产保全申请人错误申请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情形并不常见,。,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审理素材。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