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女儿高烧不退男子殴打医生 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是什么?

导读:5月20日,在浙江温州,一男子带发烧的女儿去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夜晚无法皮试不便输液,男子大怒损毁电脑物品并殴打坐诊医生。那么,扰乱单位秩序是如何界定?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5月22日下午,平安文成发布警情通报称,2019年5月20日20时42分,文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儿科有人损坏公物并殴打医生扰乱单位秩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情通报全文如下:

  2019年5月20日20时42分,,文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儿科有人损坏公物并殴打医生扰乱单位秩序,接报后,大峃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经调查,当日上午,朱某某(男,49岁,文成大峃镇人)带着发烧的女儿前往文成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医生予以用药,并告知服用药物后不见效需到医院输液。晚上20时许,朱某某女儿仍高烧不退,遂带女儿前往县人民医院要求输液治疗,医生告知夜晚无法皮试不便输液让其第二天到门诊皮试后再输液。随后朱某某认为医生未告知其女儿病情危急程度,即到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儿童护理站站台故意损毁站台电脑显示屏等物品,并对坐诊医生进行殴打。

  目前,我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朱某某家属称其曾患过精神分裂症并提供相关病历,且提出要求公安机关对朱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已带朱某某到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如何界定?

  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是什么?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