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违法建设

导读:什么叫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详言之就是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规范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行为。城市治理违法建设主要对象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简介


  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者一般不包括安装行为,同时建设活动含义也超越“建造”在结构学上的意义,建设活动除土木结构的结构学意义外,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美感布局诸意义。


  鉴于规划活动的目的在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在规划控制角度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应当是指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规划控制所称的空间布局,应当是指建设物和构筑物的空间布局。


  二、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控制导致空间结构改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建活动。规划控制针对对于没有合法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要么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要么超越规划许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而违章建筑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物质后果。


  三、违法建设是竞合性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既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违反建筑法律管理的建筑活动,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动,是竞合性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具有合法的规划许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筑许可。“违法建设”不仅是规划控制的事务,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上的事务,在法律上违法建设对应规划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筑法律管理几个行政管理领域。

 


  特征


  一、多。违法建设量多面广,特别是具有交通优势的近郊,违法建设占满了村内的空闲地,正在向周边的耕地发展,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到哪里,乱搭乱占现象就会迅速蔓延到那里。


  二、快。违法建设设计简单,成本低廉,在交通方便、建材充足的条件下,往往几天就可以建成,而且建房者大多利用双休、节假日,令职能部门防不胜防。


  三、乱。违法建设是行为人根据自身需要随心所欲搭建的,根本不顾规划要求和安全的考虑,加之大量用于出租,造成环境卫生乱,社会治安乱,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表现形式


  一、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四、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五、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六、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


  分类


  违法建设按照使用用途可以分为:自住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出租用房、出售用房。根据违法建设的使用期限可分为:临时用房和永久性用房。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可分为改变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的违法建设等。


  形成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村民不了解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庄基上、院内建设并不违法,因而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私自建设。


  二、明知故犯。 部分单位、村民也知道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但感到报批程序繁锁,手续复杂,规费偏高,为图省时省事,因此不愿意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心存侥幸,先斩后奏,建了再说。


  三、经济利益驱使。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范围的扩大,部分单位、村民,特别是村集体 和一部分失地村民,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亦或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建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脱离城市规划的控制,违法建设现象不断发生,屡禁不止,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管理手段滞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管理部门仅有责令停工建设权,而无制约停工建设的具体措施,这使得管理权缺乏应有的强制手段,,致使经常出现“人在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对此,执法监察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 办法,但收效甚微,使规划管理执法工作常常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