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14名赵志勇被执行死刑 强奸罪如何量刑?

导读:近日,强奸幼女14名赵志勇被执行死刑,真是大快人心。赵志勇初中文化,被抓前是河南省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中赵志勇还有帮手,他不用出面,由帮手李娜等人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真是人面兽心,禽兽不如。在我国犯强奸罪如何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6月4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门外布告栏张贴(2019)汴刑布字第5号布告,称赵志勇、李娜等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罪犯赵志勇已于当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开封中院的布告显示,赵志勇初中文化,原系河南省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十三届开封市总商会副会长、尉氏县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尉氏县第十一届、十二届、,河南省尉氏县人。

  布告称,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赵志勇与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年龄小的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

  李娜纠集刘某、吴某鑫、蒋某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静、秦某丽、李某冰、赵某伊(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朱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志勇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同案被告人刘洪羊(已判刑)明知李娜强迫在校初中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仍驾驶车辆提供帮助。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志勇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制减刑;

  依法驳回赵志勇、刘洪羊、周合鑫的上诉,维持原判。

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本罪的,。

  2、具有下列情形的,、: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如何量刑?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