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失物索要报酬合理合法但要适度

导读:归还失物索要报酬合理合法但要适度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倡拾金不昧,并非否认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从道义上讲,可以不要报酬;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也不违法。因为人家为你的遗失物保管支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费用,作为失物的主人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予以补偿。这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与继承传统美德并不矛盾,恰巧体现了文明社会的进步。毕竟,物归原主,弘扬助人为乐精神;,体现知恩图报美德。


  可怕的是,一些人对做好事索要报答不大理解。如保安救人求表扬,就遭到了被救者的拒绝。殊不知,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需要。既然保安冒着风险救人,其精神不仅需要表扬,更要给予鼓励。这样社会上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人才会多起来。


  《吕氏春秋》记载了“子贡赎人”与“子路受牛”的两则故事:前者说,子贡用钱赎回在别国做奴隶的鲁国同胞,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报销赎金,但他不去报销;后者说,子路救起一个溺水的人,人家送来一头牛表示感谢,他问心无愧地收下了。于是,子贡的高尚品德受人赞赏,子路的做法却被人鄙视。然而,孔子不以为然,“鲁人必拯溺者矣”,足见孔子见之以细,观之远也。毕竟,“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当然,凡事都应该掌握一个度,过尤而不及。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亦如此。而今,的哥捡到杨某的皮包,将5400元现金和手机都作为报酬,确实不妥。即使真要索要报酬,最多也不宜高于所捡现金和物品现有价值的十分之一,否则,可能超出了民众的心理承受预期,缺乏合理性。何况,《民法通则》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否则,有向失主漫天要价之嫌,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因为《刑法》第270 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