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外卖员偷同行外卖 构成盗窃罪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导读:2019年5月下旬开始,浙江杭州一男子先后4次到同一地点偷外卖吃。6月2日,民警将该男子抓获,发现其竟是一名外卖员。那么,构成盗窃罪的五种情形是什么?盗窃罪如何判刑?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9年5月下旬开始,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某大厦1号楼一楼外卖专放区发生多起餐品被盗案件,鸭腿饭、螺蛳粉、鸡肉沙拉……每天不重样。

  办案民警调阅监控发现,嫌疑男子头戴鸭舌帽,黑衣黑裤,每天都差不多时间出现,基本集中在每天12点30分到13点之间的午餐时间。

  6月2日中午,五常派出所警力在物业保安协助下,成功将准备再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被抓到的男子周某竟然是一名外卖员!

  他说,平时为了多送一单经常顾不上吃饭,因为一次偶然的送餐机会,发现位于五常的这个大厦一楼设有一处专门的外卖放置区,无人看管,就起了歪念。

  初次得手尝到甜头,又没人找上门来。之后连续几天,每次只要周某送外卖到这个大厦附近,都会到大厦来“领餐”吃,连续4天坑了同行。

  他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哪里想到民警已经盯上了自己。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构成盗窃罪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盗窃罪如何判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犯本罪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至1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与“情节严重的,,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