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五届年会于2015年10月30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6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下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五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中韩防止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业活动共同措施协议》(附件2)、,并就2016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安排

  2016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下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600艘、渔获配额6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请各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组织做好2016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的入渔申请、模范船申请、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以及船名册汇总、通报等相关工作。

  (一)关于入渔船数和配额分配。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按需分配的原则做好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工作。为确保持证渔船充分入渔,我部根据近年各省渔船的实际入渔情况调整各省(市)入渔指标。对存在持指标不申请许可证、持证不入渔和转让倒卖许可证等现象的省(市),相应调整其入渔船数和配额。2016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5,请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分配到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直接分配到船。鱿钓作业的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下称远洋协会)组织分配。

  申请入渔的渔船应是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海洋渔船管理系统在册渔船,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其中鱿钓作业渔船需取得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渔船、船上设备、船员及其他条件应符合中国渔船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对2014、2015年因违规作业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的渔船,取消入渔申请资格。

  (二)关于入渔申请资料填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填写、审核和上报入渔申请资料。各级办理入渔申请资料的职责分工为:受理申请的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入渔申请资料填报信息与所附证件信息的一致性并上报;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渔申请资料的复核,按规定格式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至中国渔业协会(下称渔协);渔协负责按照中国渔船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等规定核对船数、统一格式、汇总申请表等,经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定后,于11月30日前提交至韩方。鱿钓渔船入渔申请资料由远洋协会负责统一审核,及时按要求向韩方提交。

  县级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渔申请资料填报的准确性负责,渔协在进行首次审核期间,不为填报信息有误的渔船办理当次的入渔申请。

  (三)关于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本届渔委会年会期间双方商定,继续实施模范船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附件6)。2014、2015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期间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的渔船如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可在申请入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模范船资格。渔获物运输船进出韩国水域时,应从限定海域定点通过,并配合对方国执法船接受检查。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规定通知到所有相关渔船渔民。

  二、关于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安排

  2016年,我国许可韩国渔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600艘、渔获配额6万吨。渔协负责韩国渔船入渔许可申请的初审,在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制作并寄发许可证至韩方。渔协要根据韩国渔船作业程序规则,认真做好韩国入渔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并随时将信息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和相关省(市)的渔政部门,及时开展对韩国渔船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维护海上作业秩序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涉韩渔业管理工作,避免因我渔船渔民违法违规作业引发涉外事件。要根据新的作业条件和程序规则对本省(市)渔民进行培训、教育和管理。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协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渔业许可条件进行作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捕捞行为。渔船在遇到韩国渔业执法部门检查时,应按照协定规定和有关要求接受检查,不得抗拒或逃避检查。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继续按照职责加强对韩国渔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渔船。、中韩两国渔业执法机构联合巡航等交流合作工作由中国海警局部署和实施,有关省(市)渔政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其他有关问题。有关韩国“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管理以及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管理等问题,按《关于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渔政〔2001〕131号)要求执行。赴韩国水域紧急避难问题,按《关于我渔业船舶赴日本、韩国水域紧急避难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安函〔2015〕3号)要求执行。

  附件:1.《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五届年会会议纪要》正文

  2.《中韩防止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渔业活动共同措施协议》

  3.

  4.

  5.2016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6.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实施方案



  2015年10月30日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