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小三虐死案后续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女童遭小三虐死案后续:10日晚广西被小三虐待致死1岁半女童母亲邓丽红收到广西自治区信访局的短信通知,告知女儿邓子琳疑遭丈夫出轨对象虐待致死一案已被转移到广西自治区公安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在我国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虐待罪怎么判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6月10日晚上,,告知女儿邓子琳疑遭丈夫出轨对象虐待致死一案已被转移到广西自治区公安厅。

  此前,邓丽红经历了10个月多月的等待。2018年7月30日事发后,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迟迟未对该事件进行立案。期间,邓丽红向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提交了刑事复议申请,但复议结果是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18年8月1日,年仅一岁半的女童邓子琳在南宁市第二医院离开了人世。该案每日人物在2018年11月做过相关报道。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子琳的死亡原因是特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且尸体上有40多处针孔、针尖样出血点和类似针孔状出血点。其中多处为陈旧伤,但无法确定是自伤还是他伤。邓丽红称,子琳死前由丈夫的出轨对象陆海(化名)单独照看。

  邓丽红代理律师万淼焱分析,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迟迟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邓亮和陆海否认虐待孩子而且没有潜逃。

  对此,万淼焱认为南宁市警方将立案侦查的标准和定罪量刑的标准混为一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当时是可以立案侦查的,他们没有弄清楚定罪量刑和立案侦查的区别。” 万淼焱补充称。

  今年4月1日,,。工作人员告诉邓丽红,不予立案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

  5月31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队工作人员对媒体声称,“我们只是作为执行机关,。”该工作人员解释,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不是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5月底,邓丽红聘请女性和儿童权益保护律师万淼焱成为其代理律师。

  6月10日下午,广西自治区妇联权益部主动联系邓丽红,告知正在关注子琳一案,并会帮助维护儿童合法权益。11日下午,万淼焱和邓丽红先后前往广西自治区妇联、南宁市妇联汇报该案情况。

  对于妇联的介入,万淼焱表示期待。她表示,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上来讲,。。”

  万淼焱澄清,保护儿童和疑罪从无这两个刑事司法理念并行不悖,从来不存在孰轻孰重的价值取舍。但是对于邓子琳受害一案,南宁市警方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可以立案侦查。

  万淼焱透露,接下来她们会对一些相关人士进行取证。这些相关人士包括抢救孩子的医生,以及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

  万淼焱表示,已和邓丽红就尸检报告请教了复旦大学和四川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的教授。这些专家一致认为单从尸检报告就能认定孩子遭受了虐待,“公安机关从尸检报告中确认的陈旧伤也应当发现孩子受到了虐待。”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 法,从肉体、、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 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虐待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同时对于虐待罪的量刑分为了两个档次,一般的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那么就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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