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金

导读:期货保证金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在交易中分为2种 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概述

  设计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为合约面值的12%。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

  按照这一比例,如果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结算价为1400点,那么第二天交易所收取的每张合约保证金为1400点*300元/点*12%=5.04万元。投资者向会员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会在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

  结算准备金

  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若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在保证金补足之前,禁止会员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如果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未补足,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结算准备金计算公式: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额度-上一交易日实际可用充抵额度+当日盈亏+当日入金-当日出金-交易手续费+其他资金等

  交易手续费计算公式:

  交易手续费=∑[成交量(手)×合约交易手续费(元/手)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手大豆期货合约(每手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10x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

  追加保证金

  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追加保证金。26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67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补充的保证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即使大豆价格跌至2000元/吨,保证金账户也依然维持在6750元,即初始保证金。

  保证金存取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