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教师涉嫌猥亵学生 在我国猥亵儿童罪如何判刑?

导读:近日,江苏泗阳一所小学副校长及本校另一名男性教师被曝猥亵多名女学生。目前,两名教师已遭停课处理,连续多日未出现在学校课堂上。泗阳县公安局称,小学教师卓某某和宣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那么,在我国猥亵儿童罪如何判刑?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如何区别?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江苏泗阳一所小学副校长及本校另一名男性教师被曝猥亵多名女学生。目前,两名教师已遭停课处理,连续多日未出现在学校课堂上。,小学教师卓某某和宣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多名女生的家长反映,自己女儿在江苏泗阳县城厢街道的司李小学念四年级,遭到该校副校长、数学老师卓某某猥亵,并被威胁不能告诉家长。在卓某某的问题被揭露之后,该校三年级语文老师宣某某也被举报曾对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据家长称,两名老师均侵害了多名女生,这些女生的年纪在10岁左右。

  据一名不愿具名的家长称,5月30日,其与女儿聊天时,无意中得知,在一个月之前,自己在司李小学念四年级的女儿,曾被数学老师卓某某(副校长)叫到学校实验室。在被要求脱掉衣服之后,卓某某摸了孩子的胸部和下体。

  “摸了孩子后还吓唬她,让她回家不许说,所以她一直都不敢跟我们讲学校里发生的事。”这名家长对记者说。

  包括上述家长在内的多名家长告诉记者,被猥亵的女孩有多名。她们都跟家长回忆,卓某某掀了她们的裙子和短裤。有的孩子被猥亵后,留下心理阴影,多次要求父母办理转学。

  根据上述家长的说法,卓某某猥亵女学生的消息传开之后,有家长在跟自家女儿交流时,了解到该校三年级的语文老师宣某某也有同样的恶劣行为——摸过女学生的屁股和下体。

  有家长表示,卓某某和宣某某,一个是学校的副校长,一个退休的返聘老师,年龄在50岁上下。另据学生家长从孩子侧面了解到的信息,上述两名涉嫌猥亵女学生的教师,可能之前数年就一直存在猥亵行为。为此,。警方于次日安排涉事班级的女学生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并向涉及的多名学生及家长做了笔录。

  6月11日下午,,6月1日,泗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该县小学教师卓某某和宣某某猥亵女学生。接警后,泗阳警方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侦查,当天,警方就将两人抓获归案。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至于两名小学教师猥亵了多少名女学生,泗阳警方表示,还不能对外公布。

在我国猥亵儿童罪如何判刑?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因为儿童对性方面的辨别能力不足,所以,不管儿童是否愿意,也不管儿童有没有反抗,行为人只要对儿童进行了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的儿童,可以是男童,也可以是女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如何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