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里程数“缩水”,当事人起诉获赔偿

导读:买二手车,里程数是最重要的参考要素之一。如果不是恰巧去了4S店保养维修,张某不会想到,自己新买回来的二手帕萨特轿车,实际里程数为16万余公里,而并非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7万余公里......二手车
前言:

买二手车,里程数是最重要的参考要素之一。如果不是恰巧去了4S店保养维修,张某不会想到,自己新买回来的二手帕萨特轿车,实际里程数为16万余公里,而并非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7万余公里......二手车里程数“缩水”,当事人起诉能否获赔?大家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

买车本是件开心的事,可在张某看来,这次购车经历实在让人恼火。威海的张某在二手车公司看好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考虑到该车的性价比较高,各方面性能也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当场决定将此车“收入囊中”。买卖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二手机动车销售合同》,该合同对车辆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其中车辆基本情况中约定车辆行驶公里数为7万余公里。合同签订后,张某当日以刷卡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车款10余万元。

张某高高兴兴将车提回家不到两月,未料到因车辆故障到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修车,在该店工作人员录入车辆维修信息时发现,此车在2013年行驶公里数就已经达到了16万余公里。张某如坐针毡,他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未告知自己实情,其行为构成欺诈,随即将二手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判决:

,本案中,诉争二手机动车实际里程与合同约定相差甚远,而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车辆、商定车辆价格的重要依据。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机动车销售商,向销售者提供的车辆信息不准确,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是否与其签订购车合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应当解除。但原告虽然能够证明诉争车辆实际里程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行驶公里数,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明知该车真实里程数而故意隐瞒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原、被告均认可交车时的表显里程数与该合同约定的行驶公里数一致,为7万余公里;该里程数与被告收车时签订的《二手机动车收购合同》中约定的表显里程数基本一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威海中院认为,对于表显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一致,二手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二手车公司对于其自身的主观意思存在举证优势,亦应由二手车经营公司对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二手车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不能排除其存在欺诈故意的可能,应认定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二手车公司应返还张某购车款并赔偿张某损失。

大律师网评:

张某主张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要理由是涉案二手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与合同约定里程数严重不符。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载明的车辆行驶里程数为7万公里,而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6余万公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因此,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张某举证证明合同载明的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一致即完成了举证责任。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从事二手车收购及出售的公司,应对其出售的车辆里程数及车辆实际状况的真实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应是符合约定的物。本案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二手车是行驶里程数为7万余公里的帕萨特轿车,而出卖人二手车公司交付的是行驶里程数为16余万公里的轿车,而按照常理,行驶里程数的较大差异是二手车价格重要的影响因素。对于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具有专业优势的二手车公司,其对于车辆行驶里程数负有较之普通消费者更高要求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