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与小三争财产 财产归谁?

导读:现实生活中,小三和原配是不容水火的关系。经常发生男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作为遗产继承给小三。此时,男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小三是否享有合法继承权?小三和原配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到底归谁?本期大律师网以案例的方式,为您解答此类问题。

  现实生活中,小三和原配是不容水火的关系。经常发生男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作为遗产继承给小三。此时,男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小三是否享有合法继承权?小三和原配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到底归谁?本期大律师网以案例的方式,为您解答此类问题。

基本案情

  1980年9月10日,家住梧州市的刘某A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因性格不合,夫妻俩从1996年开始分居,期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分居后,刘某A与刘某B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期间两人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2015年4月5日,刘某A病故。纠纷也因刘某A留下的房产归属而产生。原来早在2006年刘某A所在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其先后交纳集资房款9万余元。于2010年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2015年办理了该房屋产权权属证书。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刘某A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刘某A病故后,刘某B协同张某处理完刘某A的身后事,便与张某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答复。鉴于刘某A有一封《遗书》,里面详细说明,由于该房产是和刘某B共同出资,50%的产权都由刘某B所有。如果一方有任何以意外,该房产产权由另一方全部所有。为此,。

,刘某B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对刘某B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刘某A共同出资购买本案讼争房屋,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依法不予支持。对刘某B与刘某A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

案件分析

  本案属遗赠继承纠纷,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刘某A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刘某B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人刘某A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

  不过,刘某A与张某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刘强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刘某B长期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

  张某应享有继承刘某A遗产的权利。刘某A与刘某B长期同居,刘某A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同居的刘某B,实质上剥夺了其妻张某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刘某A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刘某A基于其与刘某B的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张某及其两个女儿的财产赠与刘某B,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张某等人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刘某A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深度分析

  一、原配的角度

  《继承法》是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也需要遵守民法中通用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穷尽了规则又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允许用法律原则定案。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解释》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所以,在立遗嘱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其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不是所有和被继承人有关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再次,遗产应该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已经花掉的、赠与他人的不在遗产的范围。最后,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本案的遗嘱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被判无效。

  二、小三的角度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法律明确指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件中,刘某A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小三继承到他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小三插足别人的婚姻家庭,属于不道德的行为,没有资格获得遗产的继承权。笔者认为,婚外同居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馈赠并没有侵犯社会公益,只是触犯了其配偶的利益。而且《中国立法法》规定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婚外同居会不会导致遗嘱继承无效,应按照特别法《继承法》的规定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而不是让我们的传统道德理念来左右。

  道德的问题交给道德,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混淆法律与道德只会干扰审判的结果。婚外情、包二奶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道德来谴责,但是不能拿法律来干预他人合法处理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也不能剥夺二奶受赠的权利。只要遗嘱人不是"旨在酬谢其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旨在决定或加强这种两性关系的继续",这样的婚外同居所引起的赠遗就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小三”可以根据遗嘱继承财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没有继承权。

  三、那么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也确定了遗嘱的无效。

  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如果被继承人还有父母的话,就由其妻子、养子、父、母四个人平均分配。

  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个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也在道德之内,属于最低的道德范畴,就是道德的底线。

  尊重死者意愿是对的,但这个尊重的前提条件是要合法。本案中立遗嘱人长期与他人同居,已经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又将妻子继承的房产,出卖后得到的卖房款赠与给自己的情人 ,的确在道理上就说不过去。法官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予以裁判,是非常突破性的案例。

  如果真的想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最好的方式应该是在世的时候,保证了控制权,也保证了自己能够去实施,当然具体赠与的方式建议和专业的律师沟通,保证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