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撤诉后再起诉一定判离吗?

导读:当夫妻双方无可奈何选择诉讼离婚时,最希望的便是能够快速地离婚。因此当诉讼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也许有些当事人便会选择私下和解,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原告离婚撤诉。但是离婚撤诉也不可盲目进行。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起诉称:2010年10月,原、被告张某自由恋爱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年5岁。婚后双方无存款,债权债务及财产等。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暴露出被告脾气不好等。为此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被告为孩子就学问题与原告争吵,并辱骂原告父亲随意介入,为此原、被告家庭关系紧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2016年8月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曾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与原告和睦相处,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完整的承诺,后原告撤回起诉。2017年6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鉴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保证书承诺,,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成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婚姻是基于男、女双方感情而存在,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出现矛盾在所难免,是由于缺少沟通。如今后能珍惜多年夫妻的感情,相互信任,多从有利于家庭团结和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和睦相处,双方和好还是可能的。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有的当事人认为,。撤诉与判决是一样的,早撤诉还能更快进行第二次起诉,能够早日离婚,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

  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三大类原因:一、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二、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三、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不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原告第一次撤诉,再起诉时,如果达不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条件,。但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撤诉,而是拿到了一份不许离婚的判决书,,。本案中,原告于首次起诉后撤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同样不支持离婚请求。

  ,一般情况下,一方起诉另一方离婚的,只有符合规定,,才可能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实情况是很多原告难以提供证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证据,仅仅拿着离婚起诉状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劝原告撤诉,等待6个月后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而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第一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有的因案件管辖异议等无故拖延,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当事人一旦申请撤诉,说明案件未经法庭审查,当事人撤诉后再提起诉讼的,相当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因此,一旦撤诉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面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增加了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难度。如果当事从离婚心意已决,撤诉决定前要慎重考虑。

  提示:本案例性文章仅限交流学习之用,不代表正式的法律意见,遇到类似情况应酌情参考。任何依照案例内容所做的决策和后果自行负责。如需正式的法律行动和意见,可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