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过程中感染艾滋病损失要如何认定?

导读:由于王某所感染的艾滋病病毒,现在人类还没有治愈的医疗技术和手段,且存在诸多并发症,患者维持生命需要每天吃药,定期检查。本案中王某主张的是尚未发生的医疗费,无明确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1998年2月17日,王某因左腿受伤在医院输血时,因某医院违规采血、,作出(2002)临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履行完毕,双方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判决内容均已服判,不持异议。

  该判决中对王某自2002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医药、治疗、检测费及误工费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了处理。,不能正常参与社会劳动,故某二医院应当赔偿王某的误工费”。现上述期限已满,王某仍在治疗中,故提起诉讼。同时查明,,一直在北京市接受治疗,其一切治疗均已纳入北京医疗体系,并常年在北京居住。在此期间,王某在北京开办了艺术工作坊,有一定收入。

,给王某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山西省某医院支付王某10年(自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医疗费、检测费、误工费、租房费共计38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00元,由某医院承担。

  二审判决:

;维持该判决书书第二项

  (二)某医院支付王某10年(自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化验费、误工费、租房费共计221432元。

  (三)某医院支付王某治疗费9266.38元,二审受理费7000元,由某医院承担。

案件评析

  (一)是否可主张尚未发生的医疗费?

,现在人类还没有治愈的医疗技术和手段,且存在诸多并发症,患者维持生命需要每天吃药,定期检查。本案中王某主张的是尚未发生的医疗费,无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该规定,医疗费一般以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确定。,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四免是指:

,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

,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是指:,,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增加其收入。

  因此,,且有国家“四免一关怀”的政策保护,王某主张医疗费的依据不足。

  (二)是否构成伤残和误工?

  根据司法解释,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费、伤残级别一般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规定:,没有实际住院,误工费就无从谈起,,一般具有工作能力。

  (三)精神抚慰金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使病人抛出原有的正常家庭和生活环境,时常面临病痛和死亡的威胁,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键是精神赔偿的金额认定。

  《最高法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最高法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但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各省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都有上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我国大部分省市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一般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属于特殊侵权的案件,其未起诉精神抚慰金,一审、二审亦未认定精神抚慰金。,对其生活、工作、家庭及心理造成巨大影响,难以放心享受夫妻亲密关系包括性生活的乐趣,也难以建立正常的家庭关系,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随时活在死亡阴影下,精神损失应特别认定。

  总而言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患者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在国内多省市均有上限,5万至1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