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律师来解答

导读:本案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清楚,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把握微信证据的采纳标准。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中小企业经常依托微信这一通讯平台作为企业管理的方式,通过建立企业的微信群发布信息、进行管理。而且处于隐私的考虑,微信开发者腾讯公司曾声明其不保存任何微信记录,相关记录只保存在用户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那么,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微信群内容在诉讼争议的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李某主张其于2016年3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食品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2月27日,李某因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食品公司应支付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2017年3月13日,李某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2017年5月11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李某全部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食品公司应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314.83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元。

  二审判决:驳回食品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虽然食品公司对李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但该微信截图所显示的多个微信群之间存在工作上的关联性,另外群名为“XX精英群(全体员工)”的微信群成员人数较多、人员身份层次性突出、信息内容与食品公司经营密切相关,总体上看符合一般企业工作群的特征。而且该群的部分内容,即关于在开原地区开展活动的信息与李某公司邮箱内容能相互印证。故微信截图证据予以采纳。

  可以认定李某从事工作属于食品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李某受食品公司管理,并由食品公司支付工资,即李某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因李某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食品公司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另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食品公司未对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属实,李某在其法定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符合常理,故食品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本案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清楚,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把握微信证据的采纳标准。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中小企业经常依托微信这一通讯平台作为企业管理的方式,通过建立企业的微信群发布信息、进行管理。而且处于隐私的考虑,微信开发者腾讯公司曾声明其不保存任何微信记录,相关记录只保存在用户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那么,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微信群内容在诉讼争议的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所以,微信的证据性质是电子数据。而对于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产物如何在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尚缺乏明晰的标准。,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但这条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尤其对于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该如何判定真实性缺乏指导。

  如果对数据来源进行全部鉴定,不仅费用高、耗时长,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明力的问题。法律是公正的艺术,司法是法律的运用,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应当结合劳动争议的案件特点,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能力来判断微信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微信群组建是否规范 层次性是否突出

  劳动者以微信作为证据,往往是因为加入了用人单位组建的微信群。如果用人单位否认该群与其单位有关,应当首先从形式上审查微信群是否符合企业群的特点。如果该微信群组建规范,层次性突出,则具备采纳标准。企业微信群的名称和人员昵称往往比较规范。

  首先,应审查该群所包含的各类名称是否具备工作性质的特点。该案中,李某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其加入的微信群名称为“XX精英群(全体员工)”,与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全称基本一致,而且群成员昵称命名采取“姓名+职务”的方式,具备工作群的特征。

  其次,应审查该群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层次性是否突出。该案中,该群人数100余人,昵称中既有行政人事、还有运营中心、库房主管等名称,形式上符合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的特征。综上,该群从形式上看,符合工作群的特征。

  (二)多个微信群之间是否互相关联

  如果劳动者能进一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多个微信群,且各微信群相互关联程度较高,则符合采纳标准。该案中,食品公司的经营模式除了自身经营外,还包括加盟店经营,食品公司为加盟店提供指导。而李某提供的微信群聊显示,除了“XX精英群(全体员工)”外,还存在名称为“XX沈阳团队”“XX外阜团队”“XX猪手凤凰城店”“XX店交流总群”等微信群。这些微信群从名称上看相互关联,既符合李某所称其负责运营督导的岗位内容,又符合食品公司的加盟经营模式。故多个微信群之间的关联程度较为密切,具有较强的融贯性,而且与李某的岗位职责和公司的经营相吻合,从而增强该微信证据的可采纳性。

  (三)微信群总体内容能否历时性地反映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

  在以上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对微信群发布的内容综合审查,看其是否历时性地反映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情况。一方面,应当审查劳动者保存该群记录的时间段是否足够长,与劳动者的在职时间是否大体吻合;另一方面,还应当审查微信内容是否能反映用人单位的管理、经营等与业务相关的行为。

  该案中,李某保存的微信群记录从2016年3月起,到2017年初为止,记录保存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该时间段与其主张的在职时间相吻合。而且该群发布不同类型的通知,既包括关于标准着装、打卡考勤等企业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又包括企业周报、因公出差等与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内容。故该群从内容上看,符合工作群的特征,进一步增加可采纳性。

  (四)微信群部分内容可否被其他证据证明

  在审查以上三方面内容后,还应进行最后一步审查,即审查微信群部分内容可否被其他证据证明。如果微信群部分内容可以被其他证据证明,则可以对该微信证据做整体性采纳,从而认定该微信群其余内容的真实性。

  该案中,食品公司曾向李某的后缀为XX.com公司邮箱发送开原开加盟店的信息,而微信群所记载李某在开原地区开展活动的信息能被李某公司邮箱记载的相关内容证明,从而可以从整体上认定李某提供的微信群内容的真实性。这样在逻辑上就可以对该群记载的其余信息所证明的其他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予以确认。

  所以,根据该微信群的内容,食品公司对李某进行考勤管理,李某负责运营督导,从事的工作属于食品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李某接受食品公司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食品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微信证据具备以下特征:微信群组建规范,层次性突出;多个微信群之间互相关联;微信群总体内容能够历时性地反映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微信群部分内容可以被其他证据证明。那么,该微信证据即可以整体性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