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首先,该债务应是夫妻一方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等认定。其次,生活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部分。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机床,总金额为980000元。后A公司按约送货,B公司亦进行了签收。但B公司支付货款196000元,后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784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若逾期还款则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朱某在担保人处签字。

  另外,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朱某与洪某是夫妻关系。因B公司未还款,A公司一审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贷款784000元及利息;朱某及洪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支付贷款及利息;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是洪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朱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B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某作为B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B公司是朱某、洪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再结合洪某未举证证明其与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B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A公司主张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支持。

  故二审依法改判:洪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首先,该债务应是夫妻一方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等认定。其次,生活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部分。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属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

  基于共同生产经营所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前提应当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这里关键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如何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等。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新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应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并由提出该主张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回归本案,涉案款项为B公司经营中产生,用于生产经营,朱某作为一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款项金额高达78万余元。从该款项的用途、金额、性质来分析均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考虑新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该共同生产经营债务也是本案债权人A公司向洪某主张债权的权利基础,也是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及裁判关键。

  (2)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经营共同性

  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关系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该经营共同性包括“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两部分进行考量,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表现为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同投资等特征。

  本案中朱某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而洪某则为公司登记在册的唯一监事,表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决策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实行,故应当认定为具有经营共同性。

  (3)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夫妻债务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并由债权人就此予以证明。一方面,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债务的用途来进来认定,而非经营收入的用途。另一方面,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经营活动的出资,与债务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强调一点,共同经营的认定只考虑款项是否用于经营当中,而经营收益的用途则并非共同经营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数控机床是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该债务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综合前两个要件的认定,可知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界定

  (一)双方所负债务

  (1)夫妻共同签字:共同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共同债务

  (二)一方所负债务

  (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债务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分两种情况

  1.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同债务。

  2. 债务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个人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的理解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这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八大类。并且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简而言之,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最新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