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男女双方的生育权如何保护?

导读:本案是一起生育权纠纷的案件,生育权是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怀孕、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流程行为构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二是男女双方生育权如何救济?下面将逐一分析。

  【基本案情】

  张男(男)与李女(女)2006年九月结婚,结婚五年妻子李女一直木有怀孕,直到2011年十月李女的肚皮才有反应,李女终于怀上5个月身孕的,而李女因生育小孩将来生活压力过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问题与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张男得知后异常愤怒,几年来张男一直想要一小孩,但是一直没有遂愿,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李女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支持张男的离婚请求;对张男侵犯生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生育权纠纷的案件,生育权是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怀孕、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流程行为构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二是男女双方生育权如何救济?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权作为人格权是绝对权。生育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包括配偶),这些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生育权的不作为义务。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故李女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有权决定生还是不生,其不愿意生孩子,不构成对张男的生育权侵害。

  (二)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

  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张男可以基于生育权纠纷引起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简而言之,就是“女方有权不生育,男方有权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一、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二、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三、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赋予女方生育决定权

  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因为生育行为使妇女承担生理、健康条件并存的生育风险,女方有优先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

  四、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自妻子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故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五、女方拒绝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六、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因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而无效

  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如何认定,该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均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丈夫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生育契约,则女方无故不履行约定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比较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夫妻婚后一直没有采用任何避孕措施构成双方事实上的生育契约关系,女方无故擅自中止妊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双方是否签订生育契约,女方对生育的决定权都应保护。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