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人肉搜索”致人死亡是犯罪会坐牢!

导读: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侮辱罪的构成。蔡某的“人肉搜索”行为属不属于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下面将逐一分析。

  【基本案情】

  蔡某因怀疑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某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水自杀。案发后,蔡某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某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人民币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蔡某从轻处罚。

:蔡某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侮辱罪的构成。?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下面将逐一分析。

,属于侮辱行为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侮辱的方法有使用暴力、使用言词、使用图像文字等。就本案来看,蔡某把被害人徐某购物的视频监控截图发到微博上,,这种方式利用了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虽然与传统方式不同,但本质上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可以把模糊、分散的线索迅速清晰、集中起来,在趋向集中的过程中可能失控。当被搜索的人是和某个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时,社会舆论的内容往往是消极为主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影响,被搜索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明显降低,致使当事人无法在现实社会中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

  (二)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当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但如果有介入因素,则要考虑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和介人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判断是否阻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从蔡某的行为来看,其不仅发布微博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还附上徐某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该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蔡某又把这些信息在微博上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

,到第二天晚上徐某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后自杀,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这次微博事件对被害人伤害很大,明显感觉徐某情绪低落。徐某作为一个尚未步入社会、生活在经济不发达小镇的在校未成年少女,,对未来生活产生极端恐惧,最终导致了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故蔡某发微博的行为与徐某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侮辱他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所谓情节严重,通说一般认为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

  (2)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

  (3)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戴绿帽强拉游街示众;

  (4)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者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

  (5)当众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

  (6)当众胁迫被害人向致死的宠物下跪磕头;

  (7)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

  (8)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9)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本案中,,明显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蔡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怀疑被害人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衣服,遂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依法应当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