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蒙要离婚引发热议 婚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离婚怎么分?

导读:“情感大V”咪蒙要离婚,这是最近的舆论焦点。除了两人的婚姻问题,咪蒙同名公众号等账号分割问题,也是广大网友的关注点。在当下自媒体内容创业的浪潮下,以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资源颇具价值,而法律上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缺乏明确规定,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咪蒙作为公众号的主要作者能否多分?咪蒙离婚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那么,就以一则相似的案例进行分析。


  “情感大V”咪蒙要离婚,。除了两人的婚姻问题,咪蒙同名公众号等账号分割问题,也是广大网友的关注点。在当下自媒体内容创业的浪潮下,以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资源颇具价值,而法律上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缺乏明确规定,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咪蒙作为公众号的主要作者能否多分?,那么,就以一则相似的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殷某与王某在2011年5月8日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殷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对沈阳市X区X路X号X房屋,建筑面积105.69平方米房屋享有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经对该房屋进行评估鉴定,该房屋评估总价为753900元。王某名下共申请八个深圳腾讯微信公共号,微信名称分别为8090经典语录、女人私密话、女人不狠地位不稳、极品爆笑、精品微小说、骂人宝典、正常人办不出这种事、土豪我们做朋友吧。

  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入账668690.96元,从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入账293396.56元。王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入账480872.45元。王某于2015年5月2日与案外人吴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于2015年6月20日号正式成为合作伙伴,合作开始后,费用的结算为周结算,王某在腾讯打款后,须向吴某某支付80%的款项,王某占20%。王某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2日多次向吴某某转账合计473103元,王某又于2015年11月3日向吴某某账户转账9万元。综上,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合计转入774269.01元,给合伙人吴某某转出合计563103元,盈余211166.01元。王某在庭审中自认愿意承担婚生子的保险费用4万元。

:一、准许殷某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某归殷某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35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三、王某给付殷某某分居期间抚养费2.8万元;四、位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房屋,建筑面积105.69平方米房屋归殷某某所有,殷某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376950元;五、王某给付殷某某共同财产105583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对婚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如何分割?该案具有借鉴意义,值得一看。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殷某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均主张婚生女王某某的抚养权,因婚生女一直随殷某某居住生活,考虑双方的意愿及孩子的生活习惯,婚生女王某某归殷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关于殷某某主张王某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的问题,由于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固定收入状况,依据王某名下银行账号上一年度的流水明细情况,酌情确定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

  关于殷某某要求王某支付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婚生女的抚养费一项,王某在庭审中自认在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未给付过婚生女抚养费,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结合双方收入水平、社会抚养费平均水平及在分居期间对子女的付出情况酌情确定分居期间婚生子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王某应向殷某某支付分居期间婚生子抚养费2.8万元。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关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房屋,建筑面积105.69平方米房屋一项,诉争房屋系双方按份共有,应当依法分割。经评估鉴定,该诉争房屋评估总价为753900元。考虑诉争房屋的实际占有、居住情况,酌情确定诉争房屋归殷某某所有,由殷某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376950元。至于王某辩称其是在殷某某承诺与其白头偕老、不离不弃的情况下才将殷某某的名字写入到所有权人一栏中的抗辩意见,由于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有此项约定的存在,故对王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婚内运营的公众号分割

  微信公众号是基于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一项应用账号,其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

  故王某名下八个微信公众号的问题,是由王某用自己的名义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运营,该公众号是互联网网络平台根据当事人自身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给予注册并开通,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微信公众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盈利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殷某某起诉离婚之日,即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王某名下银行卡入账774269.01元,其中因经营微信公共号向合伙人吴某某转账563103元,盈余211166.01元。该盈余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各占50%的份额,即1055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