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失火烧伤邻居 房东要不要一起赔?多因一果侵权怎么赔?

导读: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传统的"多因一果"侵权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下面将逐一分析:

  【基本案情】

  姜某经批准,建设29号临街房屋一层3间。2006年,姜某未经批准,加建二层房屋2间,为彩钢结构,中间系泡沫材料,有铁架楼梯上下,铁架上铺木板。聂某一家租住二层1间房屋,月租金600元,并搭建厨房。2010年8月23日,姜某将一层3间出租给崔某经营饭馆。2011年8月23日凌晨,饭馆南侧厨房内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发生火灾,将一层饭馆内冰柜、空调等物品及北侧小商店内麻将机、桌椅等物品烧毁,将居住在二层的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刘某、聂某五人烧伤。

,,丰台消防队工作人员称如果彩钢板夹心层是泡沫材料,具有火灾隐患;如果夹心层是岩棉材料,需取决于岩棉的厚度及等级;竹脚板属于可燃材料,需进行阻燃处理;木制材料属于可燃材料。上述调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刘某等五人无异议;姜某认可楼梯系竹脚板铺装。2012年1月,,要求赔偿被烧的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75 600元。经一、二审判决,认为崔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姜某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故判令崔某赔偿损失45 000元。

  现如今聂某五人将姜某、。

  一、崔某赔偿聂某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83611.25元;

  二、姜某赔偿聂长征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聂长征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4537.04元;

  三、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传统的"多因一果"侵权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认定

  纵观本案的案情,主要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一是崔某经营的饭馆内的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火灾导致原告受伤;二是姜某对其所违章建筑的二层彩钢结构房屋及楼梯存在火灾隐患,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这两行为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原告一家受伤。本案之所以认定为“多因一果”侵权主要根据“多因一果”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

  1.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者故意犯罪。本案中崔某和姜某均未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2.从因果关系角度而言,崔某经营的饭馆发生火灾时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姜某未尽到管理义务为崔某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仅加重或扩大了损害后果。

  3.损害结果同一。崔某和姜某的行为并非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而共同造成了原告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两个侵权行为并非直接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故应该认为“多因一果”侵权。

  (二)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划分,对于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行为规定其承担按份责任。

  如何确定责任的大小,主要是考量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

  1.过失程度的判断标准是:重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过失。各种过失轻重程度的判断一般以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来确定。

  2.原因力比例大小的判断原则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与损害结果距离近的原因事实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远的原因。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侵权类型。本案的两个行为人对各自单独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并依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各自责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

  回归本案,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崔某经营的饭馆内的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毁以及本案原告受伤。因此,崔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姜某所建的二层彩钢结构房屋及楼梯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姜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崔某与姜某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且双方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故二被告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承担按份责任。关于崔某与姜某责任比例问题,从损害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崔某管理的液化石油气爆燃,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姜某未能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等,并非火灾发生的原因,仅加重或扩大了损害后果,因此,崔某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姜某应承担与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等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