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啃出新境界 爷奶照看孙女向儿子索要“带孙费” 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龙系原告孙某领、王某某之子。被告孙某龙、孙某雨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孙某溪。2017年,两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两被告婚生女孙某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00元。原告主张在其照料孙女孙某溪期间,孙某溪在本村幼儿园花费为冬天350.00元每月,平时二百六七十元每月,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认期间被告孙某龙曾四次支付孙某溪的生活费三四千元。
判决被告孙某龙、孙某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领、王某珍垫付的抚养费26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领、王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
因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带孙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据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同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但同时应当明确,因老人与其子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
故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无因管理纠纷。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支出费用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陈述,.00元。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确定为6600.00元(600.00元×11个月)。原告自认被告孙某龙曾向其支付过费用,其支付的钱款应予扣减,虽然原告自认的数额不够明确,依公平原则考量,.00元确定。故两被告仍应支付两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数额为2600.00元(6600.00元-4000.00元)。原告诉求超过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延伸阅读】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辈,似乎天经地义。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倒贴。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这一现象更加普遍。然而,在法治社会,这一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得改改了。老人帮子女带孩子,不是必须的法定义务,作子女的要心中有数,更应知恩图报。这一案例的积极意义就在于,给当子女的上了一堂如何履行好自己义务与担当的法治课。
从表面上看,“索要带孙费”是对传统亲情观念的一种挑战。如果因为金钱、物质而伤害了家庭亲情之间的和谐关系,甚至闹到法庭上,这种与中国人传统的家庭伦理相悖的事情,似乎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我们必须换位思考,老人们将儿女养育成人,本已吃了不少苦,到老了还不能享点清福,老人带孙子“索要带孙费”,绝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表达一种权利主张。
首先,从经济角度来说,老人帮子女带孩子,付出了时间和心血,却几乎没有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儿女的“免费保姆”。虽然这种掺杂着血缘亲情的家务事,不能完全以有无金钱,金钱多少去衡量,但如果真有个别老人不愿意再继续充当“免费保姆”,而向子女素要“带孙费”,却既不违法,也符合情理。
其次,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老人对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帮子女照看孙辈,构成无因管理。
最后,父母虽然基于亲情和血缘关系可以免费帮子女带孩子,但是,让父母充当自己的“免费保姆”,实际上就是间接“啃老”,加重了父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所以,子女在把自己的孩子托付给父母的同时,应该考虑到父母的经济损失,应主动而适当地给予父母一些劳动报酬。
毕竟,老人带孙子是情分,不是本分,不能当做理所当然,在这一点,做儿女的必须明白要有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