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发生竞合时该怎么办?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A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劳务承包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是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制衣生产工作。之后,陈某邀请亲朋好友共同完成全公司的制衣生产任务,由陈某支付亲朋好友的劳动报酬。后来,双方就制衣成品率产生纠纷,。A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但拒付经济补偿,而且反诉要求因陈某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判决陈某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由A公司支付陈某6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A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陈某的诉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陈某的诉求。《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A公司将制衣劳务承包给陈某,双方按照陈某完成的合格产品的工作量结算报酬;陈某雇请其他人一起完成制衣工序,其他人的劳务报酬与陈某结算;陈某与A公司系劳务承包关系。。

,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陈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从事A公司分配的制衣工作,陈某作为劳动者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因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某劳动报酬,。

  第二,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陈某除自己从事制衣工作外,又雇请其他人帮其从事制衣工作,并由其按工作时间向雇请的人员发放报酬,陈某与其雇请的人员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故陈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

  综上,虽然陈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但陈某作为劳动者还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